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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贸易与WTO体制

  

  基于上述不同立场,1961年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宣告成立,由12个世界主要产油国组成,宗旨是协调统一成员国的石油政策,主要通过限价与原油生产配额制度来维护出口国的利益,并曾一度成为国际石油市场的一股决定性力量。


  

  石油进口国方面作为回应,于1973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建立国际能源机构,其核心是创设紧急石油共享机制以应对石油危机,目前已有26个成员国。


  

  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整体利益协调机制则一直缺位,其相互依存的现实又使得各方日益迫切地需要对话与合作,于是国际能源会议、世界能源理事会、世界石油大会、能源宪章先后出现,此外还有在一些国际组织内进行的对话与合作,如八国集团、联合国贸发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东盟等国际组织内部都设有关于能源合作的对话机制或能源工作组。这些机制的相关努力虽然值得肯定,但是要么成员数量有限,要么呈现出早期性与松散性,其约束力与影响力都极为有限。总之,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还未能建立起从总体上协调石油贸易的适当的制度框架。


  

  近年来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关于能源的区域性安排逐渐兴起与加强,如美国与欧盟各自谋求缔结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以确保自身的能源(石油)供应安全, 前者设法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加进了能源专章,后者促成了欧洲本位的能源宪章条约(ECT)的签订。


  

  二、现行WTO/GATT体制与石油贸易


  

  国际多边贸易体制迄今为止已经60周年,成员由GATT创始时的23个增加至今天的151个,规制范围也由单纯的跨境货物贸易进一步扩展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环境、投资、金融等领域。多边贸易体制的触角一再延伸,并佐以争端解决机制保驾护航,锋头甚劲,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为瞩目的经济合作组织。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引领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成效卓著的多边贸易体制,无论是历史上的GATT,还是现行的WTO,对于石油贸易的规制,却是一直乏善可陈,“贸易自由化始终在石油贸易的大门外徘徊”。


  

  (一)WTO体制在石油贸易领域影响乏力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从GATT到WTO,其规范当中从未有过将石油排除于其适用范围的规定。换言之,原则上 WTO/GATT成员的石油产品同其它产品一样,是受制于WTO/GATT规则的。一般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导致了现行WTO/GATT体制在石油贸易规制方面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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