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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规制市场操纵的新发展

  

  三 对市场操纵的处罚


  

  当金融服务监管局确定有市场操纵的情事发生时,可能采行的处罚决定有下述几种:


  

  (一)罚款。这是金融服务监管局对具体市场操纵的案件最常行使的决定,亦即,通过巨额的行政罚款,使行为人对所从事的市场操纵承担责任。金融服务监管局对行为人课处罚款虽然没有上限,不过必须受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24条第2项之限制:①该行为是否对市场有不良影响,及其影响程度;②行为人是否系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③行为人是否为自然人,亦即罚款对其是否负担过重。


  

  (二)声明。声明是罚款以外的另一种处罚方式,也就是通过发布声明使行为人遭受名誉上的不利益。金融服务监管局在决定究竟应课处罚款或发布声明,往往会考虑下列几点因素:①如果行为人获有利益或避免损失,可能倾向课处罚款;②行为越严重,越倾向课处罚款;③配合金融服务监管局的调查或自愿赔偿受害人,可能促使金融服务监管局发布声明;④金融服务监管局处理其它类似案件;⑤该行为人的守法记录;⑥课处罚款对行为人所造成的影响等。


  

  (三)申请发布强制禁止令。针对市场操纵的不当行为,英国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强制令:①责令停止违法的行为。经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申请,法院可以对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发布强制令,条件是当事人涉嫌从事市场操纵行为或当事人正在从事或已完成市场操纵行为并可能继续或重复其违法行为。②责令采取补救行动。当行为人从事市场操纵行为,并存在可以补偿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破坏之措施时,经金融服务监管局申请,法院可以发布命令,要求行为人采取该补救措施(包括试图减轻受害者损害的措施)。③限制处分资产的命令。为防止涉案人员处分资产以规避法律责任,经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申请,法院也可以发布命令,限制涉嫌从事市场操纵的行为人处分其资产。


  

  (四)恢复原状之命令。所谓恢复原状之命令,系指命令行为人“归还因市场操纵所受有之利益”,对因市场操纵而遭受损失之投资人而言,显然是一个能够实际填补其损失的方式。申请恢复原状的命令,在英格兰由高等法院管辖,在苏格兰则是由最高法院管辖,此外,对于经过特许从事金融活动的“被授权人”,金融服务监管局有权直接施予恢复原状的命令,而毋须通过法院发布。然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申请法院发布恢复原状之命令,必须满足下述条件:①行为人确定已参与市场操纵行为,或者行为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要求或引诱他人参与市场操纵行为。②不法行为人因此获利或其它主体因此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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