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5年、2008年、2009年修订本)
为配合欧盟的禁止市场滥用指令英国的实施,英国分别于2005年、2008年和2009年对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市场操纵部分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两种市场操纵的类型,扩大成四种。
1.交易或交易指令产生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或使证券价格处于异常的水平。这类行为包括作尾盘、冲洗买卖、渲染、拉抬或压低报价。其中,使价格处于异常水平的行为包括:一人或数人从事交易或为交易之指令,将受允许交易投资商品的价格捍卫在一个优势的位置,而直接或间接产生固定买价或卖价或产生其它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而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于指示买卖交易时或几乎同时,由同一人或虽不同人但为共同行动之人以相同的价格或数量买入或卖出,而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除非这样的交易是遵守相关交易平台规则下的合法交易执行;为了移动受允许交易投资商品的价格,于电子交易系统为少量的交易指令,而价格高于或低于先前的报价,而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滥用的挤压(abuse squeeze);在初次发售投资商品的场合,为了使投资商品的价格处于人为制造的水准(artificial level),当交易一开始即决定购买额外的量,接着将之卖掉以获取利益;交易或交易指令是为了防止投资商品的价格跌破某个水平,以避免对发行人有负面的结果;在某个市场或交易平台从事交易而目的是为了不适当地影响在“另一个市场”的同一或相关的投资商品之价格。
2.行为使用虚假或诈欺或诡计的方式。此类型的行为包括:行为人早在先前就已经决定对该受允许投资商品的立场,在没有利用合适且有效的方式披露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利用偶然或定期接触传统或电子媒体的途径,发表直接与受允许交易投资有关(或间接与其发行人有关)的“意见”而因此从该意见的影响下获取利益;以共谋的方式进行单一或一系列的交易,目的是为了“隐藏”投资商品的所有权,以规避持有投资商品的披露义务。在这样的安排下,行为人所披露的持有投资商品状态,就会使人在行为人真正持有投资商品方面的认知被误导;拉高出货,指对某投资商品处于“多头部位”时,为了拉抬投资商品的价格散布使人误导的利多消息;垃圾变现金的手法,指对某投资商品处于“空头部位(short position)”时,为了压低投资商品价格,散布使人误导的利空消息。
3.散播虚假或使人误导的消息。即由任何方法散播可能产生虚假或使人误导之假象的消息,且该行为人知道或可以合理被期待知道该消息是虚假或会误导他人。此类行为包括:知悉或因极度粗心,通过媒体,散布与受允许交易投资商品有关的虚假或使人误导的消息;为了产生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而进行一系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