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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规制市场操纵的新发展

  

  3.通过一个可接受的渠道不恰当地发布信息。构成通过一个可接受的渠道不恰当地发布信息之行为,是指负责通过可接受的渠道发布信息的人,发布一个与投资商品有关的信息,而该信息很有可能给予正常投资人在受允许投资或相关产品的供需、价格或价值方面产生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且该发布信息的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去确保该信息并非虚假或使人误导。金融服务监管局承认信息通过“可接受的渠道”发布的重要性。对接受信息的人而言,该信息被认为是可以信赖的、正确的。因此,通过可接受渠道发布信息的人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去确保该信息并非虚假或使人误导,若他们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而该信息很有可能产生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则他们未尽到义务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


  

  4.参与不当的行为。行为将构成市场滥用,如果:参与行为的过程,而该行为的“主要结果”会或很有可能会给予正常投资人在允许投资的价值或价格方面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该行为人知道或是可以合理预期应该知道,该行为的主要结果会或很有可能会给予正常投资人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除非正常投资人认为行为的主要理由是合法的商业理由或参与行为的方法是适当的。


  

  5.通过大量交易扭曲证券价格。这种扭曲市场的行为是指,“意图”使受允许投资和相关产品的价格置于一个扭曲的水平,而进行一个或一系列的交易,该行为将构成市场滥用。金融服务监管局明确指出,市场行为守则并不是要限制市场使用者基于“合法意图”地从事大量交易,也不禁止符合整体市场公平和效率需求的方式执行交易,在大多数的情况,被指定市场的相关规则,会要求交易应以适当的方式执行(比方说,要求报告或相互交易的规则),这样的行为即使造成市场的波动,亦非此处所称的扭曲市场的行为。但是若大量的交易是带着“控制投资商品的价格或将价格置于一个扭曲的水平”的“意图”,则将构成市场滥用。


  

  6.通过挤压扭曲证券价格(简称滥用型挤压)。“滥用型挤压”通常是发生在某种有价证券短缺时,故意控制供给量,并利用市场的挤压作用将证券的价格置于一个扭曲的水平,藉以获取大量利益。金融服务监管局认为这样的行为伤害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信心且破坏了市场中的交割机制,应被认定为是市场操纵的行为而加以禁止。在挤压的操纵中,往往操纵者控制了一定数量的投资商品,并对市场上投资商品的供应量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然,一个人拥有大量的投资商品,并不构成市场操纵行为。但是若其进一步滥用控制的地位藉以造成市场上不当的挤压现象,才构成市场操纵行为。且在行为的追究上,强调“不良意图”的存在,亦即,仅有在该滥用控制地位的行为具有“藉此行为将投资商品价格置于一个扭曲的水平”时,该行为才应当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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