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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规制市场操纵的新发展

  

  FSMA 2008认为市场操纵行为包括“行为有虚假或是使人误导的假象”与“行为将扭曲投资商品的市场”两种类型。但文字简略,可能导致市场上的使用者无所适从。金融服务监管局遂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授权下,以市场行为守则对市场操纵行为予以具体化,将“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类型的行为进一步区分成四种:虚假交易、不恰当地散布消息、通过一个可接受的渠道不恰当地发信息、参与不当的行为;扭曲市场的行为分成两种,一是通过大量交易扭曲证券价格,二是通过挤压扭曲证券价格。


  

  1.虚假交易。构成虚假交易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某个受允许投资或相关产品“进行一次或是一系列的交易”;交易的主要结果将会或很有可能会“拉高、维持或降低”该受允许投资或相关产品的“供给、需求、价格或价值”,因此“可能会给予正常投资人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行为人“知道或可以合理预期他知道”交易结果或带给正常投资人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简言之,虚假交易其实就是“通过‘交易’产生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投资人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是虚假的,且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可以期待知道这样的行为会产生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那行为人即应负有禁止的义务,否则将被认为构成市场操纵行为。但是,守则另外指出,若正常投资人认为,交易的主要理由是一个合法的商业理由或交易的执行方法被认为是适当的,则行为不构成市场滥用。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交易,金融服务监管局认为应考虑下述因素:交易是否造成受允许投资或相关产品的供需、价格或价值上升或下降的结果,“因而使行为人获有利益”;买卖的指令是否“高于”或“低于”市价或“提高了交易量”;交易是否符合当时或前后不久时间的交易参考价格、结算价格或价值;涉及交易的主体彼此之间是否有联系;价格因为该交易而提升后,是否又“立即”恢复到该交易进行前的市价水平;行为人是否有比之前更高或更低的出价指令,而其目的只是为了在先前的指令未被执行前,撤回先前的出价指令。


  

  2.不恰当地散布消息。构成不恰当地散布消息(散播谣言)之行为,是指:散布一个与投资商品有关的消息;行为人知道或是可以合理被预期知道所散布的消息虚假或使人误导;行为人散布该消息是“为了”制造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须注意的是,守则规定了散布谣言的行为人须存在主观意图。换言之,并非客观上有散布谣言的行为即构成此种行为,必须要同时有“为了制造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之不良意图,方构成市场操纵行为。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制造虚假或使人误导之假象的“意图”,金融服务监管局认为应当将“行为人是否基于此行为而获利”纳入判断。若行为人基于此行为获有利益,则可能认定行为人散布该消息是为了制造虚假或使人误导的假象而受到处罚。然而,这并不代表如果没有获取利益,在结论上行为人就一定不构成市场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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