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规制市场操纵的新发展
万先运;徐冉
【摘要】本世纪来,英国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为依据,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规制,其规制市场操纵的做法呈现出新特点。在立法方面,《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未对市场操纵概念予以准确定义,而是直接就各种可能的操纵方式加以规范。除了确立新的“行政处罚”制度外,还赋予金融服务监管局广泛的权限,于调查发现市场操纵行为时,有权对行为人课予金钱处罚、将不当行为的情况公开或采取其它的惩戒措施,甚至可以开启刑事诉讼程序。
【关键词】市场操纵;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证券市场
【全文】
英国最早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出现在1939年《禁止欺诈法》中。然而,该法只是禁止误导性陈述的市场操纵行为。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 2000)及因应欧盟《禁止市场滥用指令》而于2005年、2008年和2009年进行三次修订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确立了英国市场操纵行为管制的基本法律框架。本文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其修订本以及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市场滥用:市场行为守则》相关法律规定、查处市场操纵的程序和处罚等方面,评价英国近年来在规制市场操纵方面的新发展。
一 英国规制市场操纵的相关立法
英国法规制证券市场不当行为主要是内幕交易行为。然而,英国法认为,仅仅禁止内线交易并不足以捍卫证券市场的完整与投资人的信心,市场操纵的行为破坏证券市场上由自然供需形成证券价格的机制,亦同样使得投资人丧失市场信心,自然亦应加以禁止,因此,英国法将“市场滥用”的概念,从内幕交易扩大至市场操纵的行为。
对于什么是市场操纵行为,英国法并未做出一个精确的定义,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市场操纵的手法多样,要统一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有其困难性,这也是为何立法例上有对市场操纵行为加以禁止的国家,皆未直接定义市场操纵的原因。基此,英国放弃于立法直接给予市场操纵的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是直接就各种具体可能的操纵方式加以规范。其中与市场操纵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是《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 2008)、《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修正本(the regulation2008)和金融服务监管局发布的市场行为守则(COMAC)。
(一)《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市场行为守则
FSMA 2008对市场操纵行为加以规范的条文,主要是第118条第2项,条文包括:行为有虚假或是使人误导的假象,而可能使“市场上的正常投资人”产生投资商品的供给或需求、价格或价值方面的错误;市场上的正常投资人会或可能认为该行为将或很可能扭曲特定投资商品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