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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规制权的行使与问责制的落实

  

  落实问责制在市场规制权力行使过程中大有用武之地。这首先是因为市场规制机关拥有的规制权并非是单纯的行政权力,而是一种与组织管理关系紧密相关的财产权利。无论是市场准入、行业监管还是竞争秩序的维护,规制权力的行使都会影响市场主体(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配置格局,最终影响到市场主体的私人权利。如果市场规制权力行使不当,必将损及市场主体的财产利益,进而有损于整个社会财产福利。因此,作为经济管理机关的市场规制主体,被授予规制权力以保护市场,理当负有善用权力、解释说明等义务,这就为问责制适用于市场规制权力运行过程提供合理的切入点。


  

  其次,按照现代法治社会的观念,人人可被问责。市场规制主体被赋予公共经济管理职能,有义务向利害关系人说明规制权力行使的过程,包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行使过程、效果等;同时也有义务回应利害关系人的质询,所作回应应当具体、明确。实践中市场规制主体以我为主、任意独行、过度干预、回应空虚等情形,不仅不符合问责制的根本要求,无法落实市场规制主体承担社会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反而容易滋生腐败、渎职或懈怠。而认真落实问责制的说明回应过程,不仅能避免诸多的规制疏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影响,而且能够形成对规制机构及其人员高效、廉洁工作的外部约束。


  

  最后,问责制中的责任,包括但不局限于法律责任,并且应以过错作为认定责任的基本标准。当且仅当规制权力运用过程(包括说明回应)能全部再现的情况下,责任追究才具有客观性。反之,如果并不存在事前的角色设定、说明回应过程记录,或者规制机关进行决策、执行的过程是秘密且不可再现的,则是否存在不当规制的责任、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都难以解决。由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或者是出现问题后的不了了之,无人承担应有责任,反而更刺激规制机关的懈怠疏忽;或者是规制机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问责的责任与行为过错相互脱离,在无法查明行为及过错的情况下,一股脑儿地由负责人承担倒霉的“领导责任”以平民愤。但即使在后一种情形下,如果不从问责制的制度设计前端,即角色设定和说明回应角度着手加强制度建设,一味追究事后责任的做法,依然不能避免“不问青红皂白的领导责任”的再次出现。此外,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规制主体,其所奉以为根本的公信力也会日益减弱,而这绝对不是现代市场经济所愿见到的事实。


【作者简介】
姚海放,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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