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规制权的行使与问责制的落实
姚海放
【关键词】市场规制权;行使;问责制
【全文】
现代社会以高度分工与协同合作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因其专业化而能更好地提高生产效率,成为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标准模式。由此产生的一个结果:“人人都成为消费者”。人们已经无法想象自己回归到老庄所描述的男耕女织的田园生活时代;社会生活中的人的各层次需求满足,或多或少地都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结合在一起。然而,由于生产活动中的高度分工导致相关知识的专业化,消费者在获取生活所需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普遍存在缺乏知识和有效信息的情形,从而对某些风险评估过度或不足,抑制其合理消费需求或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此外,化学工业、生物技术等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在丰富、便利人类现代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不确定性: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教授说,现代社会中科技克服了匮乏的问题,我们已经一脚跨入后工业、后匮乏社会,风险将替代财富成为分配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现代(未来)的政治和社会行动,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解决科技发展所衍生出来的巨大风险和不安全感。[1]
在应对社会化大生产而产生的诸种经济社会问题过程中,国家(以政府为代表)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起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诸种职能,深刻地改变了近代政治国家传统,更多地带有经济国家、福利国家色彩,承担更为广泛的公共管理职能。各国政府一方面在国际交往中扮演主权国家代表者的角色,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自主;一方面,政府也作为一国社会秩序维护者,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另一方面,在经济建设中通过宏观调控或者直接投资等手段,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代政府已然广泛且深入地介入到市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扮演上述不同角色过程中,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或法律等多种手段,保障自身职责所欲求的各项目标实现。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及其部分职能部门作为经济管理机关承担从事市场规制或者宏观调控的职能,应因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我国长期的行政主导、权力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影响,组织形式表现为行政机关而实质上行使经济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仍有按一贯沿袭的计划思维及行为模式从事市场经济管理活动的情形,从而导致与现代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等目标不相吻合的情形。近年来发生的诸多事件,如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发生的责任事故、食品安全标准不明确或监管不到位、地下金融活动猖獗与金融监管薄弱等情形,从客观上要求经济管理机关更为合理地行使市场规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