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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冲突视域下的中国腐败犯罪研究

  

  因此,如果继续对腐败犯罪亚文化持漠视和放任态度,恐怕再多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出台,也阻止不了既得利益集团对各项法律和政策的扭曲。而重建主流社会以廉政文化为代表的主文化自然属于社会重建基础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治理腐败犯罪这种文化冲突的产物就必须治理腐败犯罪生成和蔓延的犯罪亚文化,培育和重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廉政文化。只有重建正式制度运行的基础秩序,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重塑社会的文化认同,重构主流社会关于法治政府和控权理念的情感依赖,在社会基础秩序的重建、文化认同的重塑、相关情感依赖的重构之中推行廉政文化,将制度反腐和治理腐败犯罪亚文化、重构主流社会的廉政文化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提供可行的出路。


【作者简介】
单勇,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虞彪,经济学博士后;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注释】

在知识界,腐败问题获得了各学科广泛的关注,很多学科往往使用“腐败”、“腐败问题”、“腐败现象”等范畴进行研讨。在刑法学中,不少学者直接使用“腐败犯罪”或“职务犯罪”等范畴,进而对其展开刑法学分析。在犯罪学中,由于犯罪学是专门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犯罪社会学是犯罪学最为显赫的分支学科,故犯罪学偏好使用与社会学接轨密切的“腐败”一词,以“腐败犯罪”作为研讨的对象。实际上,上述范畴大致指代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或现象,只不过出于使用语境与学术惯例的不同,在用词上有所差异而已。
持有类似观点的学者有很多,此类论断具体可参见以下文献:{美}胡格韦尔特:《发展社会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163页;胡伟:《腐败的文化透视》,《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美}大卫·贝里:《发展中国家的腐败效应》,载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8页;于风政:《腐败文化及其形成与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第2期;盛宇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孙立平:《腐败使我们失去了什么》,《领导文萃》2006年第12期。
法律的视角较为关注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法律完善等问题;社会的视角较为重视探究腐败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并由此提出社会对策和体制层面的完善举措;国际比较的视角更为关注通过考察国外成熟的反腐败经验和制度,从而为相关制度的借鉴和移植铺平道路;经济的视角侧重于运用各种经济学理论解读腐败犯罪,进而为相关制度的设置提供理论支持。关于此问题具体可参考如下文献:刘金国:《权力腐败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刘守芬:《制度反腐败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王传利:《1990年至1999年中国社会的腐败频度分析》,《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2期;倪星:《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江汉论坛》2003年第10期;何增科:《中国转型期的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研究:一种制度分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盛宇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寻租与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汪丁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孙立平:《腐败使我们失去了什么》,《领导文萃》2006年第12期;周琪:《美国的政治腐败与反腐败》,《美国研究》2004年第5期;季正矩:《苏共垮台与腐败》,《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0年第5期。
犯罪学界对文化冲突理论的研讨较为丰富,从研究者使用的核心范畴来看,有关文化冲突的犯罪学研究大致可分为规范冲突论、价值冲突论、利益冲突论。关于这些内容的研讨,可参见张荆:《关于犯罪学文化冲突理论的研究与评价》,《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6期。
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时曾代表党中央对“既得利益集团”进行了权威界定,即靠权力、靠权钱交易首先获得利益的“利益集团”。参见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
腐败犯罪亚群体主要是指既得利益集团,但在我国人们普遍注重人情和关系的文化背景下,与既得利益集团成员关系密切且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群有时也会被纳入腐败犯罪亚群体,如我国刑法新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就是为惩治上述人群而制定的。本文仅以既得利益集团为研讨对象,对与既得利益集团成员有关的边缘人群就不再考察。
据学者初步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叶,我国各种腐败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13.2%—16.8%之间。目前所揭露出来的腐败犯罪存在着无法想象的犯罪黑数空间,如1999年全国法院依法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亿元,仅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万分之二,犯罪收益大量流向既得利益集团成员所属的家庭、群体、朋友等。参见胡鞍钢:《腐败: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中国改革》2001年第4期。
“宰制”(domination)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华尔泽在探讨社会公正问题时所提出的研究范畴。“宰制”的原义是:不同的社会有不同领域间的区分,应坚持领域独立的原则。否则当一些人在一个领域中的优势能够顺利转移成另一个领域中的优势时,就必然使原本应当独立的领域公正遭到破坏。本文使用“宰制”范畴的目的在于突出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权力疯狂攫取社会各个领域利益的现实。
透明国际1980—2009年间以清廉指数对我国腐败犯罪状况的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文化冲突的剧烈程度。透明国际指出:1980—1985年间,我国清廉指数为5.13;1988—1992年间,清廉指数为4.73;1993—1996年间,清廉指数为2.43;1997年清廉指数为4.73;1998年为3.5;1999年为3.4;2000年为3.1;2001年为3.5;2008年为3.6;2009年为3.6。其中2.5—5.0之间腐败犯罪比较严重。参见透明国际网站,http://www.gwdg.de/uwvw,2010年5月1日。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1万元,但行贿1万元以下且符合特定情况的也可构成行贿罪。关于该腐败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参见《反腐专家:绥化马德案暴露官场“腐败生态网”》,http://news.qq.com,2010年3月1日。
随着腐败犯罪逐渐成为一种被腐败犯罪亚文化所认同的生活方式,我国近三十年来腐败犯罪的整体态势不断趋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79—1982年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总数为98225件,1983—1987年间则增至15.5万件,1988—1992年间增至214318件,1993—1997年间更增至387352件(而这时腐败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均已提高),1998—2001年间高达155026件,21年间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平均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参见何增科:《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研究(上篇)》,《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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