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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冲突视域下的中国腐败犯罪研究

  

  (一)价值指向中的文化冲突


  

  价值指向是人们心目中关于某类事物的基本看法、整体观念、普遍态度、特定倾向及信念情感。信仰主文化的主流社会所持有的是以廉政文化为代表的价值指向,这直接与腐败犯罪亚群体所持有的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相对立和冲突。


  

  在基本情感和倾向上,主文化提倡廉洁奉公、执政为民、人权保障等理念为基本情感;腐败犯罪亚文化以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为基本倾向,目前这种倾向在我国政治文化、商业文化和职业文化中处于泛滥状态。政治上的失信与商业中的贿赂、对物质利益的信仰和对功利目标的盲目、各种机会主义和不负责的心态均流露出公共权力滥用的倾向。


  

  在行为目标的设定上,主流社会通过廉政文化为公职人员设定了以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合理的升迁和合法的利益的成功目标。与此相对立,腐败犯罪亚文化为群体成员设定的目标则为权力和财富等物质利益,“升官发财”是对这一目标的通俗界定,显然这一目标背离了廉政文化的要求,但几千年来在中国的官员阶层中始终有部分群体信奉和践行这一目标。


  

  在行为选择模式上,廉政文化提倡公职人员做出以集体意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选择,而腐败犯罪亚文化则为成员提供了以个人理性运用权力谋取不法私利的选择模式。上述两种行为选择模式的对立,显然不能仅仅归结为“清官”理念与“贪官”意识之间的对立,这更涉及到生活方式、制度载体和实现方式等层面的内容。


  

  (二)生活方式中的文化冲突


  

  “生活方式本质是一种交往方式,是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在一定社会的组织和规范中进行交往的典型方式。”{16}(P100)生活方式还可进一步解构为场景、手段及影响三个层面。


  

  在场景层面,廉政文化在主流社会倡导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和理想愿景。实际上,法治与民主恰恰是治理腐败犯罪的基础秩序。而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的存在空间为权力失范的状态和情景,即腐败犯罪亚群体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权力堕落为为已谋利的特权。


  

  在手段层面,廉政文化提倡社会成员依靠合法手段获得成功,而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则无视手段的合法性问题,只要能够获得权力与财富等方面的成功,不论手段合法与否。于是,腐败犯罪亚群体最终还是选择了实施腐败犯罪这种非法手段获得各种利益和满足。


  

  在影响层面,廉政文化通过规范公权力行使者的公务行为,在社会转型的巨变中重塑社会主义主流文化。而腐败犯罪亚群体通过腐败犯罪,最终使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并逐步加剧解组社会的基础秩序、冲击并虚置主文化、最终将摧毁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逐步开展与深入,腐败犯罪亚文化对主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也在不断的加剧,近年来文化冲突始终处于较为激烈的对抗状态之中。[9]


  

  (三)制度载体中的文化冲突


  

  主流社会推行廉政文化所依托的是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代表的正式制度。这种形式上的正式制度是成文的、公开的、明确的、合法的,形式上的正式制度的成功与否、有效与否不仅取决于制度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还取决于制度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基础秩序。而特权宰制的权力观念所依托的是非正式制度。这种非正式制度既包括与特权宰制相关的习俗、惯例,也包括各种潜规则。与前述的正式制度相对,这种潜规则是不合法的、隐蔽的,它实际调节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双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在潜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当事人实际并不是两方,而是三方:交易双方再加上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交易双方隐蔽交易时,就变成了以正式制度为对手的联盟。”{17}(P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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