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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冲突视域下的中国腐败犯罪研究

  

  1.反腐败犯罪主流社会的界定


  

  在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中,与处于权力失范状态的既得利益集团相对立,我国的主流社会主要由希望公职人员能够清正廉洁、能够遵纪守法的广大民众组成,党和政府构成了上述广大民众的法定代表和利益维护者。这些民众构成了决定和主宰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命运的真正推动力量,构成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坚定支持群体和监督群体。具体来说,文化冲突中的这一主体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其一,这是相对意义上的社会共同体,是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相对于“既得利益集团”[5]的广大民众。这一共同体的界定并非以掌握财富和权力的程度为标准,而以是否为“既得利益集团”成员身份为界定标准。其二,这是持有反腐倡廉、要求公职人员廉洁奉公等核心价值观念的社会共同体。由于既得利益集团侵犯了他们的各种利益,故他们坚定地持有上述核心价值观念。其三,党和政府在我国既构成了希望公职人员能够清正廉洁、能够遵纪守法的广大民众的法定代表和利益维护者,也构成了治理腐败犯罪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


  

  2.腐败犯罪亚群体的界定


  

  坦率地讲,通过近年来查处案件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的官员人数和级别、民意、党和政府的严打政策、腐败指数的评价等因素考察,我国的腐败犯罪整体形势是非常严峻的。而体制性腐败和结构性腐败的态势也逐渐揭示出腐败者不是单独行为的个体,而是一个以既得利益集团为核心的腐败亚群体。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反腐败形势为何总是那么‘严峻’?‘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是主要原因。若是从社会学来看所谓的‘窝案’、‘串案’,其实质就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就是‘一个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就是‘一个个小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个‘既得利益集团’组成的基本原则,就是遵循按对腐败的‘贡献’进行分赃的‘利益共享原则’。”{11}(P23)


  

  作为以既得利益集团为核心的亚群体[6],腐败犯罪亚群体的本质在于“权力失范”。对于“权力失范”范畴的提出,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腐败犯罪就是一种公权力滥用的越轨行为,离开权力难以进行各种官商勾结、内幕交易等越轨行为,无权力则无腐败。另一方面,只有腐败犯罪亚群体滥用权力进入到“失范”状态,才能构成腐败犯罪。“失范”代表着腐败犯罪亚群体的行为方式。“失范”范畴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并由美国犯罪学家默顿发展出社会失范理论。“无论是宏观层面的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还是微观层面的社会团体或社会成员的失范行为”,{12}(序言P2)可以说,“失范”构成了一个分析中国转型社会规范解组、行为越轨的固有范畴。尽管最初默顿使用社会失范理论分析社会底层群体因文化目标与行为方式矛盾而发生的犯罪行为,但后来该理论被越来越多的犯罪学家用来分析白领犯罪等社会上层实施的越轨行为。实际上,失范和越轨不仅仅发生于社会底层群体,在社会的上层也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范状况、越轨行为。“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最可怕的失范是国家权力本身的失范或腐败。”{13}(P32)所谓权力失范,是指在社会上层阶层内部所出现的正式规范被虚置、被替代以及潜规则盛行并为群体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景。而权力失范的机制则是在社会转型和变迁中各种有利于失范的制度因素、规范因素、社会力量所建构成的一种稳定的活动模式。可见,我国的腐败犯罪亚群体是一种以既得利益集团为核心的典型.的失范群体,他们以权力失范为基本手段来获取不法利益,与国家执法系统和广大民众相对抗,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并最终形成由诸多个体或小团体交织纠结成的腐败网络。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腐败犯罪亚群体的“权力失范”本质属性还具有以下两方面特色: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法治传统、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权力监督模式相比,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才刚刚上路,还存在不少不足与欠缺。故此,我国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失范程度更加严重,在某些情况下,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失范状态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及时的制裁。[7]另一方面,中国人更为注重人情和关系的文化背景构成了既得利益集团权力失范现象大肆滋生的土壤和温床,这种粘合力较强的文化条件和环境导致权力失范的状态日趋加剧。总之,影响中国腐败犯罪的文化冲突发生于反腐败犯罪主流社会和腐败犯罪亚群体之间,具体说是发生于希望公职人员能够清正廉洁、能够遵纪守法的广大民众与处于权力失范状态的既得利益集团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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