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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罪的惩治与防范

  

  (五)渎职罪的刑罚比较集中,最低法定刑为拘役,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死刑,无期徒刑,也没有附加刑。


  

  与97年刑法相比,新刑法对渎职罪的处罚有以下特点:


  

  1.增加了法定刑的档次,更好地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79年刑法一般只有一个法定刑或两个档次,新刑法规定有三个档次的,如徇私枉法罪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提高了法定刑,加大了对渎职罪惩罚的力度。如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最高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改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最高处罚由5年以上10年以下提高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取消了附加刑,97年刑法对泄密罪规定了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新刑法取消了这一处罚。


  

  新刑法对渎职罪的处罚还有一个特点,即将故意与过失同罚,如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398条的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都是同一量刑幅度,有悖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故意重于过失的通例,似有疏漏,另外取消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也值得斟酌。


  

  三


  

  与国外刑法相较,我国新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更为详尽。世界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其刑法中渎职罪的规定一般只有十多条,且大都将贿赂罪纳入其中。如日本刑法为13条,韩国刑法为14条,奥地利刑法为12条,西德刑法为28条,但经修正案删去多条,较多的是泰国,有两章26条。我国刑法如果将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两章共计,则有38条,如把其他各章中的职务犯罪加起来,就有50多个罪名。仅从这一点看,不但说明了新刑法比较彻底地改变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而且反映了立法者对渎职罪的高度重视。不过其他国家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也有许多值得称道的。


  

  1.有的国家对渎职罪的规定极其详尽,如西班牙刑法采取集下分章的体例,第七集为“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所触犯之罪”,集下又分为“失职”,“看守囚犯不忠”,“泄露秘密”,“不服从及拒绝援助”,“滥用职权侵犯贞操”,“贿赂”,“盗用公款”,“诈欺及非法勒索”等12章,共54条。动用刑事法律干预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的领域相当广泛。瑞士刑法将“违反职务或职业义务之罪”置于一章。其321条规定之“侵害职业秘密罪”之主体包括神职人员,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以及医师,牙医师,药剂师,助产士等,甚至“大学生泄露其学院所知悉之秘密者”,也构成侵害职业秘密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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