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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标权担保正名:抵押抑或质押

为商标权担保正名:抵押抑或质押


李冰雪


【摘要】担保物权的传统标的为有体物,但权利作为其标的也不为现代民法原理所排斥。本文首先探讨了商标权担保的本质为权利担保,通过对商标权担保究竟是商标权抵押还是商标权质押进行辨析,明确商标权担保的性质及适用规则。
【关键词】商标权担保;权利担保;商标权抵押;商标权质押
【全文】
  

  一、商标权担保本质:权利担保


  

  针对商标权担保的性质,学术界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商标权担保应为抵押(以梁慧星、陈华彬、王利明为主);另一种认为商标权担保应为质押而非抵押,而以前者为主流观点。随着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的出台,明确了商标权抵押的性质为质押,表面上看来从立法的角度肯定了前者的观点,使这场争论尘埃落定。但为商标权抵押如此定性,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的,比如商标权担保以登记而不是转移占有的方式出质,其实质是采用了抵押的规则等,为此有必要对商标权担保的性质究竟为何进行辨析。


  

  (一)担保物权的标的及分类


  

  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标的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担保物权的分类


  

  在传统民法上,根据对物或权利设定担保方式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类[1]。


  

  (二)商标权担保的本质


  

  如上文中所分析,担保物权的标的可以为物和权利,在商标权上设定的担保不为物的担保,因为商标权作为一种权利,并不是民法上所称的物,那么显而易见,商标权担保的本质应为在商标权权利上所设定的担保即权利担保。


  

  二、商标权担保性质:抵押抑或质押


  

  商标权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或地区把在知识产权上所设定的担保规定为权利质押,适用准共有制度来转移对其的占有,以登记为公示手段[2]。(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中国等)学界关于商标权担保的性质的争议一直方兴未艾,主要有以下两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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