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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为何去海外上市

  

  其次,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私人控制的企业采用红筹模式海外上市是否需要证监会审批,处于一个不甚明确的状况。业内通常认为,从字面意思理解,1997年红筹文件适用于境内的“企业”或“单位”,而不适用于私人个人。[8]2000年,证监会要求审核中国律师就企业海外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决定是否需要证监会进一步审批,如果不需要则出具“无异议函”。这一做法似乎也意味着1997年红筹文件不适用于私人个人,或者说是否适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否则没有必要由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而是直接适用就行了。[9]


  

  换句话讲,像中国联通这样的企业或者单位,出境时通常由中资“企业”或“单位”股东在海外设立壳公司,那么,1997年红筹文件就理所当然的适用;但像太阳能光伏巨头无锡尚德这样的企业,比如由个人股东施正荣到开曼设立壳公司,那么,从字面上理解,1997年红筹文件就不一定管得着,因为施正荣是个人,既不是企业,也不是单位。从2000年开始的“无异议函”制度虽然实际上对私人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监管,但实行时间不长。并且,由于各种原因,2003年的时候,证监会自己废除了“无异议函”制度。而在这之后的几年时间里,私人企业海外上市是否需要得到证监会的审批,一直处于类似真空的状态。证监会重新宣布自己对私人控制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有监管权力是2006年8月。当月,包括证监会和商务部在内的6个部委联合发文(以下简称“10号文”),对外资并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其中,10号文有一条跟证监会的审批权力有关,即如果中国境内的公司或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到海外上市,需要得到证监会审批。[10]


  

  因此,从1997年到2006年大概10年的时间里,在私人企业红筹模式海外上市是否需要证监会审批这个问题上,或者处于一个不太明确的状态,或者监管机构的态度有一定反复。这就给私人企业海外上市提供了一些空间。比如,新浪、搜狐这些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先行者,陆续在1997年到2000年这段时间上市,百度、新东方,以及无锡尚德这些企业先后在2003年到2006年这段时间上市。此外,10号文2006年9月生效之前,已经有许多企业完成了境内的重组、出境和境外私募等步骤,业内一般认为10号文不溯及既往、不适用于这些企业的海外上市。所以,2007年后仍然陆陆续续有私人企业,比如阿里巴巴等企业,采用红筹模式在美国或者香港上市。


  

  再次,同1997年红筹文件一样,一些部委规章大多适用于企业,而通常不适用于个人,私人控制企业采用红筹模式海外上市涉及的某些步骤不需要得到这些部委的批准,或者在实践中基本不需要得到这些部委的批准。比如,红筹模式中出境这一步骤,涉及境内机构或个人到海外设立一个壳公司,从理论上来讲,都需要得到发改委和商务部关于海外或境外投资的部门规章项下的审批。不过,这两个部委2004年颁布的规章适用于“单位”或者“企业”,[11]不直接适用于个人。个人境外投资,比如到海外设立一个壳公司,发改委2004年颁布的规章虽然要求参照该规章规定执行,[12]但在实践中,根据笔者的了解,发改委很少受理个人的申请。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境外投资审批规定。[13]这个规定沿用10号文的做法,规定在境外设立主要为了海外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得到商务部审批。但除此之外,新规定其他条款仍然主要针对企业,而不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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