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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性恐怖犯罪新动向及对策研究

自杀性恐怖犯罪新动向及对策研究


臧建国


【摘要】自杀性恐怖犯罪是为了达成某种目标或恐怖效果而经常采取的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原因包括民族分离主义的影响、宗教极端势力的蔓延、复仇心态的形成以及社会、经济因素等。目前这类犯罪呈现地域分布全球化、数量上升、个案和系列爆炸结合、主体年轻化、女性犯罪增加、高科技倾向明显、人弹更加隐秘的新特点。对其防控对策有:加强情报收集和分析、加强打击力度、强化综合治理、缔结统一国际反恐公约,完善国内反恐怖立法、大力发展生产力、反对“双重标准”、增强公众的心理承受力、倡导不同文明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等。
【关键词】自杀性恐怖犯罪;新动向;防控对策
【全文】
  

  自“9·11事件”发生以来,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虽然遭到世界各国的联合抵制和打击,但其发展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抑制或扭转,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反而呈现猖獗之势,其主要表现是自杀性恐怖犯罪活动被频频使用。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这类犯罪活动。自杀性恐怖犯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也是现代恐怖犯罪的最主要的形式之一,不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极易造成社会恐慌,对所在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与挑战。本文仅对自杀性恐怖犯罪新动向及防控对策进行研究,以期在警务实战中有所裨益。


  

  一、自杀性恐怖犯罪概念、类型


  

  以色列学者肖尔·谢伊把自杀性恐怖犯罪定义为:“一种出于政治动机,在理智的情况下主动实施的预谋暴力行为。实施者或是一个人或是几个人。他们在实施行动过程中与选定的目标同归于尽。实施者事先计划的死亡,是行动取得成功的一个先决条件。”[1]这种恐怖犯罪是为了达成某种目标或恐怖效果而经常采取的一种攻击方式,是所有恐怖活动中最难防范的。


  

  一般而论,当代自杀性恐怖犯罪袭击采取的多是自我爆炸方式,即袭击者使用炸药、炸弹等爆炸物以及其他易爆物品与被袭击目标同归于尽。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飞机炸弹”。即通过劫持航空器直接袭击有关目标或携带炸弹、易燃物质引爆飞机。如“9·11事件”、2008年新疆“3·7”炸机未遂事件。从已发生的利用民航飞机进行的恐怖活动中看,此类恶性事件尚不多见,多数属于通过劫持飞机人质以达到某种目标的恐怖犯罪活动。但由于劫持人质一般包括在必要时引爆航空器的自杀性设计,因此,应将这类恐怖犯罪活动归于广义的自杀性恐怖犯罪的范畴。


  

  (二)“汽车炸弹”。即使用各种机动车装载炸药袭击有关目标。80年代,黎巴嫩真主党掀起的针对美国驻黎大使馆、驻黎多国维和部队军营等目标的自杀性恐怖犯罪浪潮,是二战结束以来使用“汽车炸弹”进行的最为严重的自杀性恐怖犯罪事件。在这两起爆炸事件中,共造成241名美国军人和58名法国军人死亡。爆炸事件发生后,中东地区一时形成了自杀性恐怖犯罪袭击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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