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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商人观念形成之诸视角考察

  

  (二)西方商人观念当中始终贯穿法治思想,商人依法行商


  

  西方商人在商事活动当中以利为本,认为物质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人们对利益与财富的追求既是人的本性,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在新教主义伦理所给予的心灵和道德支持下,为了保障人的这种本性既能自由的实现,又能合理、正当的实现,于是乎理性的法治思想、契约思想便随之产生,整个社会要以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法律是以个体权利、意志自由为本位的,商事法律的宗旨应当是鼓励商人自由、合法的追求营利目标促进商业活动的飞速发展。在这一法律思想的作用下,商人们也自然形成了经商就必须守法、守约,只有守法、守约经商所获得的利益才是最有保障的等思想观念。故此,西方社会早在古希腊与古罗马就有了调整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调整海上贸易活动的《罗得法》。到了中世纪晚期,法国路易十四于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布了《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而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和1897年的《德国商法典》均成为西方社会两部经典的商事法典。这一切都充分说明,西方商人观念中所具有的法治思想是促进西方社会商业发展的主要保障,法治思想成为了西方商人观念当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五、小结——商人精神及现代商法理念的概括


  

  通过以上不同视角的考察,可以看出,在中国商人观念中是难以孕育出现代商人精神以及商法思想的,但西方商人观念中所孕育的商人精神是符合现代商法理念的,并且也成为了现代商法的价值灵魂。那么什么是商人精神呢?简单而言,商人精神就是:开拓进取精神,艰苦创业精神、民主法治精神、诚信致富精神、社会责任精神。依此商人精神,现代商法应当确立营利理念、法治理念、诚信理念、国际化理念、社会责任理念。只有大胆弘扬商人精神,勇于实践商人精神,并将其真正落实于商法理念的确立、商法制度的设计中,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的现代化建设。


【作者简介】
凤建军,西北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第102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73页。
徐光启:《农政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44页。
在中国,真正意义上发端于市民社会的“私商”,所具有的“家族式”特征在当前我国商业活动比较发达的江浙、福建、广东等地依旧表现突出,并且成为华人世界“私商”的一大特色。
高在敏:《商法的理念与理念的商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沟口雄三:《中国的思想》,赵士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高在敏:《商法的理念与理念的商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范忠信主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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