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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

  

  其次,从人的需要的类型和层次来看,需要无所谓是非善恶。按照前苏联心理学家彼得罗夫斯基的看法,需要可以按其产生和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需要按其产生可以分为自然需要和文化需要。在自然需要中表现出人对保护和维持人的生命及其后代生命所必需的条件的依赖性;在文化需要中,则表现出人对人类文化产品的依赖性。按对象的性质,需要可以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在物质需要中表现出人对物质文化对象的依赖性;而在精神需要中则表现出人对社会意识产品的依赖性。[7]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认为,需要是分为不同层级的,其中最低层级的需要是生理需要,这是一种随生物进化阶梯的上升而逐渐变弱的本能欲求;最高层级的欲求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一种随生物进化阶梯的上升而逐渐显现的潜能。从最低到最高一共有五个层级,分别为生理的、安全的、社交的、尊重的和自我实现的需要。[8]


  

  可见,无论是彼德罗夫斯基所说的自然需要和文化需要、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还是马斯洛所说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都单纯体现为人的行为的动力,无所谓是非善恶。


  

  最后,从人的需要与动机的关系来看,需要也无所谓是非善恶。虽然需要是人的行为的原动力,但仅有需要尚不足以使人产生满足需要的行为。需要不具有指导行为和规定行为的作用。只有动机才可能直接推动人进行活动,以达到一定的目的。动机是引起人活动的直接原因。动机对人的行为的推动作用来自于人的需要,需要是通过动机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作用的;动机对人的行为的指导作用和规定作用则来自于人在后天社会生活中所习得的各种观念、规范准则。


  

  在人的行为发生的过程中,需要和动机作为两个不可颠倒的心理历程,它们都对人的行为发生起着推动作用。所谓不可颠倒,是指人的动机由其需要所激发,需要驱使个体趋向某个目标,变为动机;需要在先,动机在后。没有需要不可能有动机,所以需要是动机之源。但是需要和动机的心理内容有着本质不同。需要是人对某种目标的渴求或欲望,是人的生理平衡要求和社会要求在人脑中的反映,即不足之感和求足之感。而动机则是引起和推动人去从事某种活动以满足一定需要的愿望或意念。从本原角度看,需要是匮乏状态,而动机是驱力倾向;从结构角度看,需要中不包含行为指向和行为手段与方式,而动机则带有明确的指向性,有具体目标并同满足需要的行为手段与方式相联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各种激动人心的情境出现,使人产生行为冲动(需要),但在具备目标和手段、方式以前,这种动力还未形成动机。体现为对生理满足和心理满足的追求、对良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向往的人的需要,由于其中并不包含行为指向和行为手段与方式,因此不具有道德与价值评判的实质内容,也就无所谓是非善恶。当人所追求的需要脱离了实际,或追求需要满足的指向和手段与方式脱离了社会允许的范围,才会表现出善与恶、是与非,而这时需要已经发展成为了动机。君子爱财(需要)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取之有没有道(动机)。真正可以赋予道德和价值评判的是包含了人的需要满足的指向和手段与方式的人的动机。因此,通常所谓的不良的(恶的)需要其实是一种不良的(恶的)动机。人不可能有违法犯罪的需要,只可能存在违法犯罪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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