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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研究

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研究


荣冀川


【摘要】当今世界,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各国都在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美国和日本作为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拥有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而我国台湾地区享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美称”,有着中小企业发展的特色模式。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与政府的金融政策对我国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结构;金融政策
【全文】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工商部门注册的工业企业总数的99%,其企业总产值、利税总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40%和近60%,提供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75%。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我国出口总值的60%,完成的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3.2%,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较多问题,尤其是当前金融危机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综合比较,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提供参考。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美国目前共有中小企业2140多万家,占全美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60%,新增加的就业机会有2/3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美国中小企业有很强的创新能力,一半以上的创新发明是由小企业实现的,小企业的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两倍。美国的经济政策目标主要是创造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政府主要通过中小企业局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此外,美国资本市场比较完善,金融制度安排市场化程度很高,金融工具种类繁多,即市场比较有效,因此美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主要是政府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利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资本市场配合政府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完善的立法体系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为了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上述政策从立法上加以规制,主要表现在下面的相关法律之中。1953年美国出台了《国家中小企业法》。195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政府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融资支持,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中小企业投资法》,给小企业的投资者以低息长期贷款和减免税收等优惠,1958年美国设立并通过《小企业法案》规定由政府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此后,历届政府又陆续制订了十几个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政策法》、《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这些法律都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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