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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制度面临挑战

  

  法律修订的巨大压力与技术发展相伴的是著作权法


  

  律的更迭、变化。韩国东国大学教授朴荣吉介绍,为满足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急速发展,韩国的著作权法反复进行了专门修正和部分修正。包括1987年和2006年的专门修订,到2010年为止,韩国的著作权法共修正了17次。不过,他认为,包括著作权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在21世纪信息化社会的基础上建立的,因而导致了制度的陈旧,在诸多意义上讲,著作权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重新构建。


  

  “中国的著作权法将面临全面修改。”一些专家抛出判断。对此论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予以支持并阐释,百年来中外著作权关系的基本格局,决定着中国著作权法的未来走向。当中,科学技术是决定因素,科技的迅猛发展引起了社会变动、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法律的倾斜。科技带着社会走进了数字时代,而现行的法律,仍然是印刷技术时代的著作权法,“落后了一个时代”。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主张,应对这种局面,可以通过条例、司法解释、细则,甚至是对行业协会自治规则来补充。他认为,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同时,也需要对国内的规则进行解释。


  

  司法制度需要创新


  

  “法律从它颁布那天开始就落后了。”一些专家提出,立法问题无法解决这一矛盾,因为法律总是滞后的。香港大学教授李亚虹认为,立法上无论再完备、仔细,也难以涵盖因为技术引发的侵权问题。应该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比如发展出一套准判决的制度,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互联网版权上日新月异、千变万化的复杂局面。


  

  “法官需要灵活运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于晓白说。学者认为,司法需要发挥能动性,特别是界定公众“合理使用”这点上。如何保证著作权的利益,同时确保公众对知识、信息、作品的共享?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有限的列举方式,并且没有规定“兜底条款”,但是,不意味着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可以违背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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