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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

  

  二是第三人过错侵权行为与公务组织的怠于履行职责形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例如,在“李尚英等与广饶县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上诉案”中,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有:受害人自己的过错;猪粪主人的过错;拖拉机车主的过错;以及交通局的怠于履行职责。这些原因之间并没有共同过错,而是分别实施的,只不过由于它们偶然结合,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23]


  

  四、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责任的确定,视不同情形的因果关系而有所不同。其中,怠于履行职责直接致害的、与自然原因结合的、与受害人自身原因结合的情形,责任确定相对容易;而与第三人过错侵权共同致害的,涉及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责任确定较为棘手。


  

  (一)直接致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职责直接致害的,无其他原因介入其中,故国家应依照法定的赔偿范围(人身权损害、财产权损害或其他合法权益损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直接损害或间接损害等)、[24]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与自然原因或受害人自身原因相结合的部分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职责与自然原因或受害人自身原因相结合,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需要根据怠于履行职责和自然原因或受害人自身原因在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各自作用力大小,来确定国家应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大小。涉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的,还需要考虑公务组织与受害人各自的过错程度。


  

  在这两种情形下,受害人损害不可能通过世俗的法律程序去追究“自然”或“天国”的责任,也不可能让受害人“自我究责”式地自己赔付自己,但是,在确定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大小时,实际上的结果就是让“自然”或“受害人”分担了其中部分损失。


  

  (三)与第三人过错侵权共同致害的连带/按份/补充责任


  

  怠于履行职责与第三人过错侵权共同致害的,有共同过错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两种情形。在不同情形下,国家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关系有所不同。


  

  1.共同过错侵权的连带责任


  

  依普通侵权法原理,共同过错侵权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公务组织/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与第三人侵权形成共同侵权行为时,国家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连带责任,受害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就可以在单独请求国家、单独请求第三人或者同时请求国家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三个方案之中选择一个。[25]


  

  然而,在我国,自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1994)陆续颁布实施以来,实务中已经逐渐形成公法上国家赔偿与普通侵权赔偿严格区分的制度。[26]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不再依《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27]通过民事诉讼提出,而是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特殊的、单列的程序。由此,在一个程序中同时请求国家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制度上的障碍。除非未来的制度设计改变这种状况,否则,现有框架之下,受害人实际上只能选择或者单独请求第三人赔偿、或者单独请求国家赔偿。


  

  连带责任的存在,是要让数个侵权人为其共同过错负责。在国家赔偿领域,连带责任或许还有更重要的保证受害人充分救济的意义。因为,在私法领域,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有可能因为侵权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下落不明或死亡等原因,而无法让受害人损失得到补救。而在国家赔偿领域,国家相比私人更具财力保障,国家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为其公务组织/人员与第三人的意思联络“买单”,更是可以在第三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下落不明或死亡等情况下弥补受害人损失。


  

  在国家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无论是请求国家赔偿还是请求第三人赔偿,国家或第三人都应承担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不过,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在范围、标准上存在差异。大致上,当前的民事侵权赔偿比国家赔偿范围更大一些,如民事侵权赔偿一般对间接损失赔偿予以认可,国家赔偿除法定可赔偿间接损失外,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得按《国家赔偿法》确定赔偿责任;而受害人请求第三人赔偿,得按《侵权责任法》确定应予赔偿的数额。受害人可以根据对两种救济结果的计算来进行选择。此外,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但对内,应依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侵权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当部分侵权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相应责任份额的其他侵权人追偿。[28]


  

  由此,不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23号)规定“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就认定其确立的就一定是按份责任原则;也不能断然地认为连带责任会造成“出了问题找国家”、国家财政负担加大,以及赔偿后对第三人追偿权的行使会加重公务组织负荷、影响效率。[29]其实,怠于履行职责与第三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情形的,毕竟是少数,更多地会形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这也同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解对连带责任给国家财政和公务组织效率带去巨大负担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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