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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机遇与责任

  

  5.中国政府审批。项目PDD文件起草完成后,项目业主(或者直接委托项目开发中介)将PDD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项目许可;国家发改委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0日;评审合格的,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中国政府对项目的主要审核事项包括:项目参与方资格、项目是否产生温室气体减排、购买CER资金来源、项目是否有助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CER交易价格以及PDD文件等。


  

  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20日之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6.DOE审定。在CDM项目取得中国政府批准函后或者与此同时,项目业主应寻找合适的DOE对项目进行审定。DOE(指定经营实体)在接到项目的审定申请后,会将项目PDD文件在EB(执行理事会)网站公示1个月。然后DOE将根据PDD对拟定的CDM项目活动进行独立评估。评估通过后,DOE将出具审定意见,并将项目报请EB批准注册。


  

  目前获得EB授权的DOE共有十几家,每一家DOE仅在某几个领域获得相应的审定和核实核证授权。在国内审定CDM项目较多的有挪威船级社(DNV)、通标标准(SGS)和TüV南德(TüV SüD)等几家DOE。2008年4月15日,我国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hina Environmental Certification Center,CEC)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认可委员会认可,获得了指定经营实体(DOE)确认函(Indicative letter),成为中国首家获得该资质的机构。


  

  7.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ERPA是CDM项目中确定CER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整个CDM项目的核心内容之一。ERPA一般为英文合同,多由买方提供,其内容繁杂且侧重于保护买方利益,即使国际排放贸易协会(IETA)制定的版本也是如此。为有效降低履约风险,律师参与ERPA谈判是必不可少的。


  

  8.EB公示和注册。EB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将项目信息在EB网站公示8周,除非在此期间参与项目活动的1个缔约方或至少EB的3名成员提请对该CDM项目活动进行复审,项目即自动通过注册。上述复审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涉及与审定要求相关的问题;(2)不迟于提出审查请求后的第二次会议最后完成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和理由通知项目参与方和公众。如果该项目被CDM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9.项目监测。在项目获得注册后,由项目参与方根据项目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实施情况,采集相关数据,制作相关文件。项目参与方应就项目监测情况形成监测报告,并将监测报告提交DOE,由DOE对项目进行核实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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