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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机遇与责任

律师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机遇与责任


陈连生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成为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碳信用提供国。虽然CDM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但CDM项目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对于有意开发CDM项目的国内企业而言,要降低CDM项目的风险,保证预期收益的顺利实现,律师的参与不可或缺。律师可以在CDM项目中发挥尽职调查、协助设计CDM项目开发方案和融资方案、制作或审查修改CDM项目文件、提供CDM项目全程咨询、参与《减排量购买协议》的谈判等法律服务工作。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CDM;律师服务
【全文】
  

  一、CDM基本情况


  

  (一)CDM的含义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


  

  《京都议定书》在1997年12月正式通过,它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即这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把他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大约降低5.2%。限排的目标覆盖6种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以及六氟化硫(SF6)。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合作机制的设计目的在于帮助工业化国家(附件Ⅰ国家)通过在其他国家而不是本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减排量,从而降低附件Ⅰ国家实现其排放目标的成本。


  

  国际排放贸易:允许附件Ⅰ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


  

  联合履行机制:允许附件Ⅰ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Ⅰ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CER)。


  

  这些合作机制给予了附件Ⅰ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这些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它有利于刺激国际投资,并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实现“更清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施手段。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促进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友好投资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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