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

  

  由于反垄断法内含彼此冲突的多元价值目标,(注释3:在这些价值目标中,既包含传统的公平、自由、效率等抽象价值,还包含保护中小企业、缓解产业危机等现实的政策目标。)这使得传统法学赋予法律概念承载价值共识的基础功能难以实现。传统法学强调通过法律概念形成特定价值之承认、共识、储藏。从而使之构成特定文化的一部分,产生减轻后来者为实现该特定价值所必须之思维以及说服的工作负担。[4](P52)比如在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系包含法效意思之行为,而法效意思系指想要“根据自己意思之内容”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由此法律行为之概念储藏有私法自治原则这一基本价值。[4](P55)而反垄断法由于其价值目标存在冲突,因此立法者通过反垄断法中的法律概念究竟要表达何种价值取向并不明确。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是由一个个法律概念构成的。如果法律概念所涵含的价值目标存在冲突,那么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与运用,进而以此为基础构成的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就很难做到明确而肯定。在反垄断法的规则用语中,“不公平”、“没有正当理由”等较为模糊的语言也是价值目标不明确的体现。


  

  三、经济学理论的分歧


  

  经济学理论已经深刻地影响了反垄断法的发展,反垄断法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将经济学理论作为判断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影响的主要参考依据。经济学理论展现的科学、严谨的数理模型使得对反垄断法规则的理解与运用能够更为精确而具体。然而经济学内部存在不同的理论流派,这些不同的理论流派经常就同一垄断问题发表不同的见解,因此经济学理论对反垄断法规则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自亚当·斯密时起,经济学界就开始关注垄断与竞争的问题,但是真正开始形成系统理论并对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流派则是以梅森、贝恩为代表的哈佛学派。哈佛学派提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理论(SCP范式)。该理论强调市场结构决定市场绩效。哈佛学派认为,在垄断的市场结构中,由于存在少数企业的互相勾结以及存在市场进入壁垒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产生超额垄断利润,即“集中度——利润率”假说。[5](P89)哈佛学派的理论使得反垄断法实务部门更加注重分析垄断的市场结构问题,并试图从打破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入手规制垄断问题,并对垄断企业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管制态度。但是哈佛学派的理论也受到了较多批评。首先,统计数据标准存在缺陷。贝恩的统计数据是以会计利润作为统计基础的,而经济学家在讨论垄断问题时,认为垄断企业存在超额利润则是指经济利润。[6](P112)会计利润与经济利润具有诸多差别,比较明显的差别在于经济利润包括资本的机会成本,而会计利润则不包括。这意味着在会计分类账上,资本的机会成本本身表现为利润。而对经济学家来说,如果资本只能赚回其机会成本,则根本不算是利润。经济利润只是超过资本的机会成本以上的利润。显然由于不同的统计方法,会计利润要大于经济利润,而经济学家所指的垄断的超额利润,是指资本的经济利润超过资本在竞争性行业中所获得的正常回报。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经济利润),则意味着企业具有某种市场力量,而由于会计利润不同于经济利润,因此其对于判断企业的市场力量就有局限性。[7](P149-150)其次,针对“集中度——利润率”假说的解释并不充分。尽管哈佛学派侧重于经验实证研究,但是其对因垄断导致的超额利润的解释理由欠缺说服力。这种解释脱离了传统的价格理念,缺乏逻辑上的必然性,而充其量只是对大量观察的经验性描述。(注释4:详细内容参见史东辉为斯蒂芬·马丁的专著《高级产业经济学》写的序言,第12页。[美]斯蒂芬·马丁著:《高级产业经济学》,史东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很多经济学家指出,高集中度与高利润率之间的关联也可以从企业规模优势的角度进行解释。比如,有些行业要实现经济效率,必须达到一定生产效模,即最小效率规模(MES),那么基于自由竞争的原理,达到最小效率规模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进一步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实现更大规模经营和更高经济效率,这是值得鼓励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要加以反对的,同时那些效率较低的企业被淘汰出市场,这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现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