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护照法第7条第1款a列举了拒绝签发护照的理由,一个是当持有护照的申请人危害联邦德国的内部或外部的安全,另一个是危害联邦德国的特别重大的利益。前一个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后一理由的措辞。“特别重大的利益”(sonstiger erheblicher Belange)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unbestimmter Rechtsbegriff),这一概念会产生适用上的危险,也就是在实践上,护照管理机关可以随意地解释何为“特别重大的利益”,而这些解释没有标准,无法审查。
但是,在宪法法院看来,联邦行政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对于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究竟涵摄(subsumieren)那些情形,已然做了比较恰当的界定。联邦行政法院认为,“特别重大的利益”是指:在“重大性”上,与护照法第7条第1款a所列的另外两种情形(联邦德国内部的安全和外部的安全)相比,即使不是完全相同,也是差不多的情形。这样的界定,使得“联邦德国的特别重大的利益”就与“联邦德国内部或外部的安全”基本上含义相同,其不确定性被降低,从而不会赋予护照管理机关在实践中过大的裁量空间。联邦行政法院的这个解释,就与法治国原则,更具体说,与依法行政的原则保持了一致。如果把护照法第7条第1款的含义限定在联邦行政法院的解释上,这一条款就是合宪的。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在此前护照管理机关的审查,以及行政法院的事实审中已经查明,艾尔弗斯作为护照的持有人已经做出了危及联邦德国的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即使按照行政法院对“特别重大的利益”的较窄的解释,也可以认定艾尔弗斯会危及这些利益。从而,拒绝延长其护照就是有正当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法院的判决并无抵触宪法的具体规定之处。而联邦行政法院对于“特别重大利益”的界定,是对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治国”原则的适用。在宪法法院看来,这种并非针对具体宪法规定,而是针对基本原则的活动,是不必进行宪法审查的。何况,联邦行政法院限缩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做法,显然是符合法治国原则的。[18]
三、 基于艾尔弗斯案对宪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认识
上文对艾尔弗斯案判决的整个论证过程,特别是其中宪法解释方法的应用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尽管只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数量庞大的判决中的一个,但我们也可借此管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运用宪法解释规则的状况。这里,笔者想借艾尔弗斯案对德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基本问题稍加介绍和评价,以期稍有启发于未来的研究。
(一)传统法律解释规则对宪法解释的适用性
在宪法法院出现以后,宪法解释的相关问题也得以凸显。面对此种新的实践需求,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传统的从普通法律(特别是民法)解释中归纳出来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否也同样适用于宪法解释,[19]或者说,是否因为宪法的特殊性的存在,而需要对一般的法律解释规则做适度的修订。这些特殊性在于:宪法的静态与宪法生活的动态(Statik des Verfassungsrechts und Dynamik des Verfassungslebens),宪法作为法与政治的联结(die Verknüpfung von Recht und Politik),[20]宪法规定了政治国家的基本秩序,其中心内容与意识形态有着紧密的联系,存在着大量的概括条款(比如基本权利、平等原则、法治国、社会国),[21]等等。
这个问题,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刚刚开始运作的时期讨论得非常热烈。而艾尔弗斯案判决于1957年,其所适用的解释方法当然地是从实务上对这一争议问题的回答,也必然成为研究的素材。从前文对艾尔弗斯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联邦宪法法院总体上还是在适用传统的解释原则,也就是文义、体系、历史和目的解释。这种取向,并不以宪法所规定领域的特殊性、以及宪法文本的特殊性而排斥传统的解释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