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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

  

  为说明问题,将基本法第2条第1款援引如下:第2条(1)人人享有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只要其不侵害他人权利、不违反合宪性秩序与道德法则。


  

  从字面上看,这一条款绝无直接涉及出国旅行自由的文字,从而通过文义解释根本无法得出宪法法院的观点。而这一条款使用的概念极其模糊,其确切含义为何,必须借助文义解释之外的方法来确定。


  

  在这个条款中,第一个核心概念是“人格的自由发展”。在艾尔弗斯案之前,关于“人格的自由发展”的范围并不清楚。对这一概念,是应该广泛地理解为“人做各种行为的自由”,还是应该做最低标准的理解,也就是指那些作为“人格的核心领域的自由”,没有这些自由,作为精神性、伦理性的个人就完全无法得以展示。在艾尔弗斯案中,宪法法院将“人格的自由发展”做了非常宽泛的解释,将其解释为“一般行为自由”(allgemeine Handlungsfreiheit)和“兜底基本权利”(Auffangsgrundrecht),一方面为本案的“出国旅行自由”找到了基本权利上的依据,另一方面,也使得基本法下的基本权利保护成为一个严密无漏洞的(Lückenlos)严密体系。在这一问题上,宪法法院采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


  

  宪法法院首先还是从文义与逻辑开始解释:


  

  “基本法使用‘人格的自由发展’并非只意味着人格的核心内容的发展,也就是作为精神性、伦理性的人的本质的形塑。因为很难理解,内在于人格核心内容的发展,怎么会与社会道德、他人权利或者合宪性秩序相冲突。而这些限制性规定显然是指向作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的个人,这说明基本法第2条第1款意味着非常广泛的行为自由。”[7]


  

  接下来,宪法法院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说明了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行为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所保护的行为自由的关系。宪法法院指出,在基本法第2条第1款保护的一般行为自由之外,基本法还规定了其他的基本权利,来保障特定领域的自由。之所以将这些特定领域以特定基本权利加以保障,是因为从历史经验上看,这些领域最容易被公权力侵害。[8]在这些特定基本权利之外,又规定一个“一般行为自由”,显然是补充特定基本权利在覆盖领域上可能存在的漏洞。当某个行为无法被特定领域的基本权利所保护时,个人就可以通过主张基本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之一般行为自由来寻求救济。由此,基本法第2条第1款就被认为具有“兜底功能”,一般行为自由也就成为“兜底基本权利”。


  

  (三)“合宪性秩序”的涵义


  

  至此,宪法法院已经确定,出国旅行的自由不属于基本法第11条之迁徙自由的保护范围,而属于基本法第2条第1款之一般行为自由的保护范围。从而,艾尔弗斯是否可以取得护照,以及护照法7条第1款a是否合宪的问题,就应当置于基本法第2条第1款之下进行分析。[9]


  

  该条款为一般行为自由设定的限制条件是“不侵害他人权利、不违反合宪性秩序与道德法则”,在艾尔弗斯案中,显然不涉及侵害他人权利和违反道德规范的问题,所以,需要分析的问题就是:艾尔弗斯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宪性秩序而应被限制。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合宪性秩序”(verfassungsm??ige Ordnung)呢?宪法法院认为,合宪性秩序只能被理解为“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符合宪法的一般法秩序”,也就是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符合宪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此案之前的程序中,明斯特高等行政法院曾将“合宪性秩序”解释为“根据宪法制定的,恪守于宪法的范围内的法秩序”。宪法法院援引了这一解释并表示赞同。[10]


  

  但是,将“合宪性秩序”解释为“一般法秩序”却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合宪性秩序”这个概念措辞甚为模糊,而有显然含某些价值上的诉求。而在基本法的文本中,这个概念也不止一次的出现。宪法法院将“合宪性秩序”解释为“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符合宪法的一般法秩序”是否会导致“体系违反”,以及这种解释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是宪法法院所必须说明的。


  

  1.“合宪性秩序”在不同意义脉络中的不同含义


  

  在基本法和其他的法律中,“合宪性秩序”这个概念不止一次的出现。例如基本法第9第2款规定:“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违反刑法、合宪性秩序或违反民族谅解原则的,予以禁止。”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应受合宪性秩序的约束,行政和司法应受法律和法的约束。”可以看出,如果将“合宪性秩序”解释为“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符合宪法的一般法秩序”,并不一定能够适用于其他条文。比较明显的是第20条第3款。这一款中的“合宪性秩序”只能被解释为“宪法”,而不能被解释为“一般法秩序”。构成“一般法秩序”的最主要内容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立法机关有权修改、废止自己之前制定的法律,并制定新的法律,因而,“立法应受法律的约束”这样的说法就是不对的。所以,这个地方的“合宪性秩序”就只能被解释为“宪法”,相应的,这一条款的含义就是:立法机关受宪法的约束,而行政和司法机关受法律的约束。宪法法院还认为,第9条中的“合宪性秩序”应被解释为“基础性的宪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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