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
——以德国艾尔弗斯案为例
张翔
【摘要】中国现有的
宪法解释学研究多注重宏观的理论研究和法哲学层面的思考,缺乏在个案中对
宪法解释的理解和分析。艾尔弗斯案在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此案来观察和说明德国宪法法院对诸种
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论证和判决的过程,可以为中国当前的
宪法解释学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路与借鉴。
【关键词】
宪法解释学;
宪法解释方法;德国艾尔弗斯案
【全文】
近年来,宪法解释成为中国宪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然而,现有的研究多重宏观的理论建构与法哲学层面之玄思,而缺乏在个案中对宪法解释的理解和分析。宪法解释以实践为指向,对宪法解释的研究也应以具体之解释实践为首要素材。本文尝试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57年之“艾尔弗斯判决”(Elfes-Urteil)[1]为例,来观察和说明德国宪法法院对诸种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论证和判决的过程,以期有所裨益于中国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之研究。当然,以一个个案来做如此大题目的文章,难免管窥蠡测之弊。但无论如何,全面深刻之观察分析,却一定要依赖于此种个别研究之积累。
此外,艾尔弗斯案在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其中对于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一般行为自由”作为“兜底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的形成,以及对传统的“法律保留”原则在基本法时代的重新解释,以及对于宪法诉愿范围的扩大,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案情
诉愿人艾尔弗斯,1933年以前是中央党在国会的代表,并且是普鲁士国家议会的成员,1927年被任命为克雷费尔德(Krefeld)的警长。1933年,因为政治原因被解职。1945年他被选为门兴格拉德巴赫的市长。1947年他作为基督教民主联盟的成员,被选为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议员。他作为“德国人联盟”领导人,激烈批评联邦政府的政策。特别是,他认为联邦政府的国防政策阻碍了德国的统一。在联邦德国国内和国外的多次活动和研讨会中,他都公开表达了这些观点。1952年12月12日至19日,艾尔弗斯参加了在维也纳举行的人民代表会议,并宣读了“全体德国人的声明”,此外,他还在巴黎、布达佩斯以及东柏林参加过类似活动。
1953年,艾尔弗斯向门兴格拉德巴赫的护照管理局申请延长他的旅行护照,但是他的申请被拒绝,拒绝的法律根据是1952年3月4日通过的护照法的第7条第1款a。他的行政申诉在1953年7月4日被驳回。对此他向州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上诉到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但都败诉。于是,诉愿人于1956年2月22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护照法第7条第1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不得签发护照:a持有护照的申请人危害联邦德国的内部或外部的安全,或者联邦德国的特别重大的利益的。”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与论证过程
(一)出国旅行是否是迁徙自由?
针对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艾尔弗斯提起了宪法诉愿。诉愿人认为,这个判决侵犯了他依据基本法享有的以下权利:第2条(一般行为自由、人格权)、第3条(平等权)、第5条(言论自由)、第6条(婚姻、家庭)、第11条(迁徙自由)。这种在一个宪法诉愿中主张多项基本权利被侵害的做法非常常见。这是因为,基本权利条款的措辞大都简洁而原则,各自所覆盖的生活领域非常而且边界模糊,从而,诉愿人主张多项权利,就有可能使自己的主张获得尽可能多的被支持的可能性。但这给宪法裁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