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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分裂国家犯罪的立法研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分裂国家组织,或者纵容分裂国家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关于何为“包庇”、“纵容”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分裂国家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这里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分裂国家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由于本罪在客观上属于选择性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此外,由于本罪属于行为犯的范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或者纵容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他人员若对分裂国家的组织进行包庇,或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其他罪论处。在这里,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对于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必须为非分裂国家组织的成员,我国刑法学界尚有不同的理解。少数学者对此持肯定说,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说。我们认为,本罪的主体只须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可,至于是否同时为分裂国家组织成员,则在所不问;若其同时具备分裂国家组织成员的身份,则应以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分裂国家组织罪实行并罚。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多系直接故意,但亦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分裂国家组织,或者分裂国家组织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明知其包庇、纵容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对其所包庇、纵容的是分裂国家组织、分裂国家组织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一事实有明知,如果缺乏这一明知,则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犯罪之故意,不能成立本罪。此外,若行为人过失地包庇了分裂国家组织,或者过失地纵容了分裂国家组织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虽然不能成立本罪,但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


  

  关于本罪的刑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罪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如下:包庇、纵容分裂国家组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


  

  三、适当提高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法定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103条第2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法定刑与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相比显然过轻。因为,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与组织、策划、实施等其他各种分裂国家的行为相比,对我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的破坏虽然行为方式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是,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往往是其他分裂国家行为的源头与祸水,虽然其行为方式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非暴力的方式实施,但是其行为对我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的破坏并不亚于其他各种分裂国家的行为。所以,本人认为,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虽不至于判处死刑,但起码应提高到无期徒刑。之所以提出这一立法建议,除了上述理由之外,还有其他理由如下:一是该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的比例较大。据统计,在1979年刑法颁布后的10多年时间内,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约占全部反革命犯罪总数的20%左右。{4}可见,该类犯罪不仅犯罪率较高,比例较大,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也比较严重,因此,必须从严惩处。二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立法来看,对于本罪的法定最高刑都规定得比较高。例如,根据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惩反条例》第10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下列挑拨、煽动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1)……;(2)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3)…。”该条例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又如,根据1950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起草的《刑法大纲草案》第二部分分则第四章反革命罪第47条的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用挑拨、离间、煸惑或其他方法,破坏各民主党派间、各民主阶级间、各民族间之团结者,处死刑,终身监禁,或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监禁,并可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该草案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也规定为死刑。再如,根据1954年9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起草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三章几类犯罪量刑的规定第一节反革命罪第33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犯下列罪行之一者,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情节重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2)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者群众和政府间的团结的;(3)……;(4)……”该草案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亦规定为死刑。三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来看,无论是“台独”、“藏独”或者“疆独”及其他分裂势力,之所以敢于为非作恶,发动骚乱,实施打、砸、抢、烧等暴乱行为,与某些“台独”、“藏独”或者“疆独”分子的造谣诽谤、挑拨离间、蛊惑人心、煽风点火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比如“台独”的首要分子陈水扁、“藏独”的首要分子达赖喇嘛、“疆独”的首要分子热比娅等分裂主义者,都是分裂国家的狂热分子,对其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若不从严惩治,则很难遏制其实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因此,将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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