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性看待口供的作用与沉默权制度
由于实践中一些错案的发生与不当使用被告人陈述(简称“口供”)有关,一些学者即主张为了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尽量减少或者干脆杜绝对口供的采纳,有些地方甚至开始试验“零口供”办案,并主张在中国实行沉默权或者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确实,随着侦查手段的科学化,侦查能力有很大提高,口供不再被视为“证据之王”,物证及鉴定的作用得到高度重视。但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口供存在着独特的证明优势,仍然具有很强的证据功能,这种价值是其他证据难以代替的,有学者指出,“零口供”的做法不一定要推广,在很多案件中,口供的价值对侦查人员来说并不仅仅是口供,还意味着许多破案的线索和收集其他证据的机会。[10]首先,它能够全面真实客观地揭示案件事实,查证犯罪,也是取得其他类型证据的重要途径,很多案件特别是无现场犯罪离不开口供的作用;其次,口供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全部供述、及时供述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程度,是能否适用从宽制度、如何适用从宽制度的重要依据。第三,口供是降低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力措施,例如对于尚未成功解救人质的绑架犯罪,如果及时取得嫌疑人口供获知人质被藏匿处所,就可能避免或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同案犯的口供还有助于司法机关迅速阻止其他正在发生的犯罪。综合来看,口供是降低诉讼成本的有效手段。失去口供的帮助,公安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将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搜集其他类型的证据,这与我国现阶段司法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技术水平相对偏低的实际情况相矛盾,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高效有力地打击犯罪。“我们坚持不轻信口供的立场,但也不能轻视口供的作用,不能为了防止非法取证而给侦查人员获取口供设置过多的障碍”。[11]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犯罪的控制力量明显不足。据统计,我国目前的警民比例约为万分之十二,大大低于万分之二十的世界平均比例,而美国该比例是万分之五十,在香港该比例则高达万分之六十七。紧张的警力致使绝大多数民警常年超负荷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多年没有节假日,面对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只能疲于应付。同时,受国家经济水平限制,我国对侦查机关的投入明显不足,其表现主要有:培训体系不健全、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经费紧缺、装备匮乏等等,国外警方普遍应用的高科技侦破手段在我国大部分地方都无钱采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必然为侦查人员获取口供增加极大难度,使许多有价值的证据丧失,降低打击犯罪的力度,延长办案时间。有学者指出,“为应对这种局面,国家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大幅度提高诉讼成本,随之而来的很有可能是对犯罪的失控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动荡。”[12]这样的代价中国社会能否承担得起,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