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正本身来讲,又可以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实体真实相联,其目标是尽可能发现客观事实,并据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而程序正义则侧重于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正当性,追求法律真实。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使被证明是真实的,也应当依法排除,因此,这一规则虽然在发现客观真实方面也具有积极意义,但更主要的是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实现公正的总体目标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案件和具体制度方面则可能存在冲突。有学者指出:“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正当程序,在司法操作中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实体公正。为了追求一种绝对的程序公正,美国的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实体真实的追求,其代价是为数不少的显而易见是犯罪分子的刑事被告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美国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就是明证,在有大量的实物证据可以证明辛普森是杀人凶手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警方在取证程序上有小小的瑕疵,就裁判其无罪。”[6]在设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时,应当力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既要认识到程序合法不仅仅是司法过程的正当,而且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如果轻视程序,为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将很可能办出冤假错案,这方面已经有很多惨痛的教训,这种对程序公正的漠视还会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动摇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础;同时也要认识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轻视实体真实,片面追求程序公正甚至程序上的完美,要求任何证据只要有一点不合法之处就予以排除,宁可放纵明显实施了严重犯罪的被告人,在目前我国犯罪高发的态势下,这种做法很难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三、全面研究国外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践运作状况
每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制度紧密相连的,我们在研究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时,不能脱离该国整体的诉讼制度来看。例如,美国规定了严格的证明要求、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增加了办案难度,延长了审判时间,提高了诉讼成本,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付成本越来越高的刑事诉讼。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辩诉交易经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为合法程序后,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大量采用,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的。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这些案件不需要经过法庭审判就可以定罪判刑,因而也不需要适用这些严格的规则制度。控辩双方都能从辩诉交易中获得利益,控诉方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告方则可以获得减刑,但程序正当乃至实体正当都被忽略了。为了追求程序正当而设计出繁复的规则,却在实践中很少运用,这可能大大出乎制度设计者的预料。有学者指出“为什么只有美国等普通法系的国家确立了辩诉交易程序,并且在美国运用范围如此之广呢?原因就在于美国包括对抗式的诉讼模式、陪审团的审理方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在内的一系列司法制度造就了这一恶果,可以说辩诉交易是美国司法制度造成的无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