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学者普遍认为,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一种明显不同于西方经验的转型期,社会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变革,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变迁和发展。转型期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矛盾相对突出、社会规范不完善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普遍、大量地孳生。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数一直居高不下,犯罪立案数不断增加,2000年360万起,2001年迅速增长到440多万起,2002年为437.7万起,2003年为439.4万起,2004年上升至470多万起,2005年464万起,2006年465万起,2007年474.7万起,2008年488.5起,2009年558万起。此外,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700万起以上,2009年为1105万起,这在很多国家也是统计在犯罪数字里的。从经济发展和犯罪增长的轨迹看,我国的犯罪数量仍然存在较大的上升可能,稍有松懈,仍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同时,犯罪的手段不断更新,能量日益升级,智能化、组织化、暴力化的程度大幅提高,侦破难度跳跃式增长,大大增加了侦查工作的压力。
另一方面,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高、教育普及等原因,公民的综合素质和法治观念都比较高,对犯罪也持较为理性的态度。而我国受社会文化水平的制约,公众的心理仍受传统的报应观念支配,对犯罪持强烈憎恨态度。老百姓普遍认为,对犯罪分子就得严惩,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没有破案,受害人家属就可能上访,给侦查机关施加压力,侦查工作难免陷入急躁、粗糙的境地。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还没有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对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不配合,暴力袭警、围攻执行取证、抓捕任务的警察的事件屡见不鲜。在国外人们普遍自觉履行的作证义务,在中国则很难实行。这些都给正常的取证工作带来障碍。
因此,在中国目前这种犯罪高发、群众对犯罪又深恶痛绝的现实情况下,我们既要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合理性,并积极地推动这一规则在中国的实践,又不能盲目照搬国外做法,以免出现有的学者所说的局面,即:美国的依据其本国的问题和宪法的人权保护法案而创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保护人权的事业,在中国,事实上却仅仅变成了通过模仿建立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人权的事业,至于这种规则能否来实现中国的保护人权的事业是无法预知的[3]。
(二)公正与效率
司法应以正义为最终目标,但效率对于实现公正至关重要,对于侦查则更为关键。所谓效率,就是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的结果[4],“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真正的公正应当是同时具备效率的公正。快速、高效地侦破刑事案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是侦查权行使的首要任务。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必须在犯罪发生后立即启动侦查程序以追究犯罪,否则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证据灭失等不利后果,甚至可能会再次发生严重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侦查权的及时、高效行使,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且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警察侦查权的有效和强有力是保证侦破犯罪并使犯罪人得以有效追究的基础。没有强力、有效的警察权,犯罪不可能得到有效、彻底的追究和惩罚。而如果犯罪不能得到有效追究,则刑事司法体系的目标便无法得以实现。”[5],在设计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制度时,应当确保侦查权有效行使以及犯罪得到有效惩治,而不能过分束缚侦查机关的手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