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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理性思考

  

  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有适宜的社会物质和思想条件。一是应当有合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不仅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应当完备,相关的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也应明确、全面、有效,为侦查权的有效、合法行使提供可操作的依据和保障。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自觉遵守。法律的运行,所依靠的力量固然是国家强制力,但根本上是来自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自觉遵守,离开了公众的配合,执法就会寸步难行。三是离不开良好、充足的司法保障。侦查员数量充足、素质合格、经费能够保证办案需要、装备先进、科技手段利用率高,是侦查权高效行使的基本条件。而在这三个方面,我国目前的状况与理想状态之间还存在巨大的差距,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才能逐步改善。因此,应当以“现实合理”作为推进刑事法治建设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思路,使制定的法律、建立的制度能够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而不是无法执行,以至于成为“纸面上的法治”。现实合理是一种务实而科学的态度,既坚持法治的理想,又关注中国的现实,更照顾普通百姓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追求,从而寻求一条最适合中国现实的发展路径。具体来说:一是要以法治理想为最终目标,同时承认司法资源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在实践中坚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二是坚持以客观条件为基础的理性标准,追求适合而不盲目追求最好,避免因目标过高而代价过大;三是注重操作性,将法治的各项要求贯彻到具体制度中,再好的思想不能落实为可操作的制度,也仅仅是空谈,对现实无益;四是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以“合法”为终极目标,而是追求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平衡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一)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质意义在于保护人权,特别是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确立这一规则是为保护人权而对侦查权作一定的限制,从而也就对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作出了限制。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保护人权是打击犯罪的终级目的,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各项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以及在具体制度上,都可能发生个体人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在排除具有高度真实性的非法证据时,这种冲突更会加剧。就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而言,为了追求人权保障,牺牲部分公共利益一般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在于公共利益应该或者可以接受何种程度的牺牲,这就产生了“人权保障”与“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也有学者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保护的人权,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更包括一般公众免予遭受酷刑等不公正待遇的权利,因而也是保护一般公众的权益。对此,笔者认为,使一般公众免予遭受酷刑等不公正待遇,确实是这一规则设立的目的之一,但如果过分强调“人权保障”,而束缚侦查机关的手脚,则也可能放纵犯罪,从而使一般公众面临被犯罪侵害的更大风险,这种风险与被侦查机关不当行为侵犯孰轻孰重,要根据一个国家现实的犯罪态势来考量,同时还要考虑一般公众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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