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理性思考
陈敏
【摘要】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科学认识我国的法治进程,以“现实合理”作为完善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思路;平衡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全面研究国外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践运作状况;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实合理;平衡;中国国情
【全文】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是定案的根据,相应来讲,证据制度就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证据制度的重中之重。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同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也进入了一个更为热烈的阶段,并形成了一个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问题。这些讨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理论层面的,主要探讨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和正当性问题;另一类则是实践层面的,主要探讨这一规则如何在实践中运作。本文试图从实践入手,探求应当如何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看待和运用这一规则。
一、科学认识我国的法治进程,以“现实合理”作为完善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思路
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都存在差异,没有哪两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相同的,而法律的不同根本上源自于国情不同,特别是所处的法治进程不同。有学者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美国,传入亚洲国家是近二三十年人权意识高涨的结果,亚洲国家法治教育与守法观念的成熟度,与美国有一定程度的差距,一步到位地套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然引发文化冲突;因此纵使各国学界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障人权上的价值,但仍需思考如何引进的步骤,以避免冒进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人权的理论,是崇高的理想,它的实现必须以全民法治教育的普及为基础,并非一蹴可及,更不是各种不同形态的法治社会都能随意仿效的。[1]
因此,在决定适用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前,应当首先判断中国的法治进程处在什么样的阶段。依法治国是宪法确立的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发展的必然方向,但邓小平同志对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绝不仅仅适用于经济领域,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同样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之改革开放初期有了巨大的提升,但是,中国2010年人均GDP预计29748元(约合4500多美元),在世界上排在100名左右[2]。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被法学界公认为法治水平比较高的国家,也是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都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与经济现代化相比,法治现代化是一个更加艰难而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积淀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努力奋斗的伟大目标。忽视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和国情特点,企图靠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而“速成”,对于法治建设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