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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政策十年回眸与思索

  

  写到这里,就会发现结论已经相当明显了,只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在行政案件中抽象行政行为又不具有可诉性,所以我们在这里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修改《退耕还林条例》的部分条文,使之不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三、退耕还林推进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一)补助标准过低的问题


  

  自实施退耕还林以来,国家向农户提供三方面的补助,即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每亩退耕地补助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为100公斤.种草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补助期限:还草为2年,还经济林为5年,还生态林为8年。


  

  就目前土地收益而言,150公斤(以长江中下游湖南凤凰为例)的粮食补助偏少,因为目前退耕地的粮食平均亩产在200公斤到300公斤之间,南方再轮作棉花,油菜等其它经济作物,每亩的收益可达600元左右,而150公斤粮食价值仅在250元左右,加上现金补助20元最多270元.即使2008国家对退耕还林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后,补助标准变为105元,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的收入不升反降.由于很多农户将自己耕种的土地变为林地,在林地尚未取得收益的前提下,相当于其土地被剥夺,再加上一些大户承包经营,一些农民的耕地被强制变为林地,成了“没有土地的农民”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农民失去土地后,他当不成农民了,而领到的那点补偿金,也当不成市民。既不是农民,又不是市民,只能是社会游民,社会流民。”[10]但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有一些人提出国家补偿标准过高,大大高于农民收益。


  

  (二)将农户的补助与管护任务挂钩


  

  由于非林区农户长期从事种植业,面对退耕还林所经营的林业和草业,缺乏种植经验与种植技术同时政府将资金和粮食补助的发放直接和验收合格挂钩,即只有验收合格后才发放给农户相应的补助[11]。在凤凰县,株数保存率需超过80%才发给合格证明,进而拿到补助。《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四十条“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性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性兑付该年度生活补助费。”即农民的各种补助是在国家验收合格后才能获得,这就意味着农民不仅没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和自主经营权,而且还要承担这一具有全社会性的生态工程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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