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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的区别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无太大的难处,但存在问题的是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赃毒品的量刑问题。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事先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通谋窝藏毒品,这时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绝不会产生窝藏毒品罪的问题,但当作为共犯窝藏海洛因、冰毒的毒品数量在50克以上的,此时非法持有罪的量刑起点为7年有期徒刑,远远高于窝藏毒品罪的量刑幅度。众所周知,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轻,而为前者窝藏毒品却比为后者窝藏毒品处罚为重,这显然不符合罪罚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必须指出的是,从上面的逻辑来看,如果行为人事先没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通谋窝藏毒品,事后窝藏的,就更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了。多数学者是将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事先没有通谋事后窝藏毒品的行为人看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11}(p134)笔者认为,这时对窝藏毒品的行为人应当以《刑法》第310条的窝藏罪论处,法定的量刑幅度就大为下降,变成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也体现了事先没有通谋的低于事先通谋事后窝藏毒品的犯罪主观恶性的特点。


【作者简介】
曾文远,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和警察法。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
当然,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在主观方面也具有相似的特点。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0点。


【参考文献】{1}韩轶.论持有行为[J].人民检察,1997,(07)。
{2}梁根林.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分析[J].现代法学,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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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宣炳昭.香港刑法导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10}欧阳涛,陈泽宪.毒品犯罪及对策[M].群众出版社,1993。
{11}杨聚章,沈福忠.刑法新增罪名研究[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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