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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主观方面要件


  

  主观方面目的模糊性或不可查证性也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区别于其他毒品犯罪的一个显着特点。[2]犯罪目的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影响量刑这一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基本原则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应用上有所限制,因为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和动机在实践中很难具体区别开来,故我国《刑法》规定之该罪无犯罪动机之范畴限制(目的模糊性之下)。{8}(p232)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并非承认所谓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其必须建立在对毒品的主观明知上。判定行为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3]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会议纪要》方式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作出了较为具体的推定,这些推定情形仅针对毒品的明知推定规定不仅适用于一般毒品犯罪,而且也适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方面只要求对毒品的明知,至于毒品的具体名称、准确的数量、纯度及实际价值等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有人将毒品数量大小纳入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考察,认为行为人对持有毒品数量大小的认识错误会导致非法持有毒品毒的成立以及既遂与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因为主观的认识证成或证伪难度已经较大,更实际的办法是将数量大小纳入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对象范畴予以分析,而对此的认识因素应当不纳入主观要件中。


  

  三、司法实践中几种情形之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


  

  犯罪构成要件是判定有罪和无罪、此罪和彼罪的根本标准。通过以上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的详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有的若干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笔者总结一些持有假毒品行为看似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区别仅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即“假”与“真”毒品之辨。毫无疑问,之所以要认定持有假毒品行为就在于假毒品和真毒品在形态、色泽、气味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相似之处,但如果仅从此出发,我们就不能对持有假毒品行为做出较为合理的认定,因为这种做法没有系统考察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因为不能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笔者主张,对持有假毒品行为的认定应当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出发,因此,关于其具体处理可以分为明知和不明知两种情形:


  

  (一)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


  

  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现行持有行为无论如何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至于能否构成其他犯罪则需作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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