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保险格式条款内容作出限制
倘若保险公司就格式条款的内容随意订立,势必会损害只能完全接受格式条款的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对于一般的投保人来言,保险格式条款中的法律术语很多是他们所不理解的,这样更是会产额外的损失。在新《保险法》中提出了保险人的提示条款、说明义务,同时就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等条文作出了无效的规定。这样,使得投保人能够完全了解合同内容,保障了投保人对于合同的知情权以及保险合同的公平性,更有效的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3、对理赔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直以来,保险市场的潜规则都是“保险人求着投保人投保,被保险人求着保险人理赔”,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中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新《保险法》就保险人拒绝理赔的问题上规定了具体的答复期限,且要求附带拒绝理由,另外,还设立了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规定,为保险理赔做出了保证。
五、我对于新《保险法》的看法
新《保险法》出台至今已有两天,虽然它的出台并没有成功解决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但是,它所修改与新增的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的条约在证券市场有了积极的反响,同时,它也让人们看到,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公平的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民众对于立法的信心。我相信,新《保险法》的功效会越来越明显,保险市场也会因此而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
【作者简介】
邢梦宁,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1]新《
保险法》。
[2]旧《
保险法》。
[3]《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研究》,潘红艳。
[4]《新
保险法更重视被保人利益》,李茂。
[5]《试析新
保险法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乔石。
[6]《
保险法修改述评》,刘洪华。
[7]《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时首要问题》,丁国慧。
[8]《新
保险法修改的主要问题简析》,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