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旧《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与新《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旧《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新《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法加入了保险人拒绝赔偿通知的发出期限,同时,在拒绝理赔时要求保险人说明理由,这样立法就可以避免保险人的恶意拖延,从而延误被保险人寻求其他的权利救济。
四、对于新《保险法》如何加强对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总结
上述的对比只是有限的几个例子,但从上述例子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视,总结以上对比分析以及未在此列出的对比分析,我认为新《保险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1、限制保险公司合同解释权
保险公司订立格式条款,本来就处在强势地位,如何再可以任意解释合同,便更会降低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新《保险法》中就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释权分别以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界限、设定投保人报纸义务的范围和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方面就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做出了限定,从而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