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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旧保险法对比谈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三、新旧《保险法》对比分析


  

  本次修改突出体现了保险法对于被保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下面,我就简单的列举一下几个条文的新旧对比来说明这点:


  

  1、旧《保险法》第十七条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旧《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呈报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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