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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试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李冰雪


【摘要】保险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承担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其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误述或欺诈。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6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本文从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入手,系统的分析了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告知义务的主体、内容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文中也对告知义务的完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主体;告知义务内容
【全文】
  

  因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附合性、射幸性等特点,故保险合同为高度诚实信用合同[1]。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保密义务,投保人负有提示、说明、建议义务[2]。由此可见,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具体表现之一,该义务的履行情况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它是保险人是否愿意与投保人建立保险合同、订立什么样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人愿意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的基础[3]。因此,在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价值基础就表现为最大诚信原则和当事人的合意。


  

  一、告知义务含义


  

  保险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保险告知义务承担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其已知或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义务[4]。(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告知义务人仅为投保人,不包含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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