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陈述分析了上段内容,不难看出,“公意”是贯穿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中的一个主要内容。但是,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却是令人模糊的概念。从契约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公约是在公意下个人与个人为了更好的获得权力而签订的。这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在公意下的公约所调整的关系,却是个人与整个国家的关系。因为,当每个人都签订契约交出权力后,这种个体的关系就已经结合在一起变成了一个组织。同是,公意也使得每一个订约主体既是广大集体的一员,也是缔约者的一员,每个人丛自己手中交出了自己的全部权力,但实际上权力仍然在自己手中。而且,在上段也提到了,在公意下的契约之下,每个人都有主权者与国家一员的双重身份。这一系列让卢梭笔下的公意变成了一个很混合并不容易理解的理论公意。即虽然是由社会成员共同缔约的,但个人也在同时与自己缔约;国家的主权在个人手里,却又属于全体人们;自己的权力已经交给国家,却又属于自己。这种矛盾性的存在,使得“公意”充满了不确定性。另外,在书中,卢梭还提出了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公意“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等观点,从而引发出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表示,所以只能由洞察和把握公意的人来制订法律,既然人民并不认识公意,所以人民无法胜任制订法律的重任。那么立法者是必要的,且对于立法者,卢梭甚至提出了“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这样的观点。那么,我就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解,卢梭口中那个的立法者,社会契约论中的立法者,必须要是一个具有大智的人来担当,而几乎没有人是符合要求的。那么,最与之接近的,是不是卢梭自己呢?
卢梭关于公意的描述与解读,甚至给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即一些批判与质疑的观点。公意会不会终究导致专制独裁?如果从这个反对的观点来想,确实便会发现卢梭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多少带有独裁的性质。
这一点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个描述体现的尤为明显,即“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使其它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也就是说,所谓的社会契约,是建立在不允许有个别意见的基础上的。卢梭这样写到“一个为非作恶的人,既然他是在攻击社会权利,于是便由于他的罪行而成为祖国的叛徒;他破坏了祖国的法律,所以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他甚至于是在向国家开战。这时保全国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两者之中就有一个必须毁灭。……就应该把他当作公约的破坏者而流放出境,或者是当作一个公共的敌人而处以死刑。”看到这里,难道不会让人想到独裁专制吗,所谓独裁专制的制度,也不过就是如此而已,只不过,在这里,将独裁中的一人换以了“全体的共同意志”这样一个代名词而已。对于不服从自己的,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不论是非,打压到死。在卢梭所谓的“自由”“平等”中,是否过于压抑了人的个性,而走向了独裁专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