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中国法律立法之超前和中国老百姓法律意识之粗浅,面对中国法律施行之混乱,当代中国法官的压力很大,当代中国法官很彷徨,很困惑,很不知所错,也很悲哀。一个死刑犯在手上,立法要求少杀,慎杀,民众高呼要杀,法官在法律和民众之间处于两难境地。人民组建了国家,人民把权力赋予了国家。国家让一部分人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个常理。立法者的立法权力来源于人民,法官之司法权力也来源于人民。人民赋予国家这些权力的时候就应该信赖国家。我认为当今的中国最大的危机就是信赖危机。当然造成这样的信赖危机的一部分是政府的原因,另一部分也是民众的原因。举个例子来看,一个案子到了法官手中,当事人根本不信赖法律,不信赖法官,他们信赖的是关系,是金钱,是权力。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要拉关系,找权力,他们从来就不信赖法律,不信赖法官,他们首先就认为法官不会公正办案,首先就要想办法要法官的天平倾斜。所以司法腐败与民众也脱不了关系。正是因为每一个人都用自己个人的心理和思维去理解事物并利用这样的心理和思维去导向了事物的发展,才导致了整个局面的混乱,也正如此政府与民众,人民与法官处于互不信赖之中。其实中国老百姓很可怜的,他们的意识很低,很弱,他们没有自己的人权意识,尊严意识,私权意识,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他们永远都是弱者,而且永远都处于虚弱状态,没有任何的力量。中国老百姓其实也很悲哀。他们仅仅看重自己一己之私利,如果满足了自己之私利,就算具有广大意义的人民普遍的权利被剥夺他们也认为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殊不知,权利是个整体概念,只有争取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利,个人之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平等之对待。
在一个没有信赖的法治环境里,法官所有判的案的公正性都值得怀疑,因为法律难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只要利益受损,法律就必遭污蔑,法官也必遭污蔑。就拿上面的死刑案子来说吧,李昌奎案子是已不杀而又杀。为什么同样一部刑法对相同一个案子竟然作出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如何令法律人信服,如何让法律日后以严厉的尊严面对世事?这个案子让我想起辛普森杀妻案。美国警察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导致指控失败,美国法律严格地维护自己的尊严。美国人民没有制造舆论来迫使美国法官改判。为什么?难道美国人不怕死吗?难道美国人放纵罪犯?不是,因为他们信赖自己的法官,信赖自己的法律,因为他们赋予国家的法治权力,他们有义务去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而中国人没有这样的意识。我又想起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审判的时候,虽然他被无端指控,犯罪根本不成立。当他的弟子劝说他逃走时,他不但不逃,还誓死维护法律的尊严,即便牺牲自己的性命也要保住法律的权威。我们不是伟人,我们没有那么崇高。但是法律是我们建构的,如果我们不信赖法律,那么我们建构的法律还有什么用?如果法律可以随之改变,任意改变,那么最后有谁来信赖法律。法律一旦失去了信赖,我们又靠什么值得信赖的东西来维持我们的秩序。靠道德吗?还是靠杀人者偿命的自然法则来维持?还是靠普通民众的情感意识来维持?我真的不知道了。因为民众之呼声,因为社会舆论,法治之尊严和权威就要被颠覆,如此之随意,将来的中国靠什么来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真的不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