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对死刑的立法是没有任何问题,无论是少杀,慎杀的立法理念,还是某些案件不适用死刑的具体立法规范,我认为都是很值得信赖和拥护的立法。因为我们看立法,必定要站在立法者的立场去看法,而不是站在普通人的立场去看立法。立法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就出在司法上。司法之问题出在立法与司法的现实落差上。立法是精英化的立法,其立法者的意识必然高于普通民众,而司法是半精英化司法,司法者之意识低于立法者的意识,而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那就更低了。这样阶梯式的法律意识必然导致中国法律适用处于混乱的境地,中国法律彷徨而不知何去何从是必然存在的现象。这就是为何上述三个死刑案子在全国引起如此之沸沸扬扬之争吵之根源。
根源找到了,我们对这三个死刑案子引起的骚动与混乱就可以理解而无需指责了,毕竟不同阶层,不同立场之人对死刑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意识是人之常理。孔庆东在《颠覆中国,从法律开始》一文之言太过于偏激和狂躁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对法律抱着浓厚的情感和寄予很高的厚望,我认为现今的中国,要革新中国人的意识形态,法律是一条重要而切实有效的途径。看如今的中国,哲学没有,文学死气沉沉,科学偏之一隅,至于社会学、政治学更是处于虚妄之中,唯见政治权力运作而不见制度理论。中国的意识革新只能靠这既与国家上层阶级紧密联系又与普通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了。我曾写过一篇叫《法律是革新中国意识的唯一手段》来高度推崇法律之功能,孔庆东的《颠覆中国,从法律开始》之文对法律之希冀和热望之厚度比我有过之而不及。只不过我们的意识不一样,他以个案来颠覆整个中国法治之体系,而我以法律来革新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不是我瞧不起中国人的意识,事实证明,中国人的意识远远落后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更远远落后于中国的法律发展。中国人只知道杀人偿命,只知道痛恨贪官,恨不能贪官都该杀,这是中国人的情感,嫉恶如仇,这是人之常情,可是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它本身就不是道德,本身就不是情理,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它本身有自己的范畴和限度,它本身就有自己的遵循的法则和原理,它本身就有自己的本质属性和信仰,它本身就有自己的独特的个性和张力,所以我们看法律就不应该以自己粗浅的意识去肯定或去否定我们并不知晓的东西。孔庆东说太原凶杀案是:“汉奸国贼操纵法律所导致的一个恶果”,这话的确是狂妄而浅薄无知。何以以一个案子而通杀法官法律?何以以对法律之个案施行存在分歧而否定全盘。法律是什么?判案是什么?叫你去审审,所有杀人者皆死,不论前因后果,不论情节轻重,所有贪官必死,不论我们的体制疏漏,不论我们本性之贪欲,也不论我们唯钱是命的价值观。该杀就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漏杀一个。请问我们是乱世吗?我们的法律意识就仅仅停留在古代人杀人者偿命的原始法则的意识水平上?法律难道就仅仅是一种报复工具?不是,我们已经进入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已经进入了文明的时代,我们的思想意识就不可能停留在原始的法律意识形态下。杀人者可恶,杀无辜的人更可恶,任何活着的人都痛恨这样非法剥夺别人性命的人,任何活着的人都害怕自己的命就这样被剥夺了。人们需要安全感,需要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人们痛恨任何犯罪之人,都巴不得他们受到法律之严惩,但是情感归情感,理性归理性,法律不是一部分人的情感,也不是一部分人的意志,法律是全部人的,包括历史的和世界人的理性和意志。法律之施行是有高度,它不能按照普通人的意识去理解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