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讲,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所采取的“绝对豁免”确实与世界潮流不太相符。同时,我国迟迟未能出台《国家豁免法》,也造成此类问题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以至于一直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规则。外交还是法律,这是本次释法的深层矛盾所在。假如我国有可能在未来逐步过渡到接纳有限豁免原则,那么此次释法就需要更多地照顾到终审法院的权力。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解释基本法应当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方面,要明确地巩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把机制和框架建立起来,鼓励终审法院依法提请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避免作出过于僵硬和过于具体的解释或指示,尽量将本案的实质决定权交由终审法院来行使。
这样做的好处主要在于:1)避免让全国人大常委会负担过重的责任。一般而言,掌握权力越多,所担负的责任、压力和风险也越大。拥有对于具体个案的实质决定权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不是一件好事,相反容易引起更多的争议和质疑。终审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之后仍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最后的、有约束力的判决,这样既维护了香港的司法独立,也客观上保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在巩固了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之后,不宜在具体个案的判决上太多地干预香港法院或急速地改变香港原有的法律规则,否则容易对香港作为司法独立的自由港地位造成消极影响,也不利于香港各界对于终审法院的提请释法行为形成正面评价。3)在一个单一的案件中允许终审法院享有足够的裁量空间不会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相反会显示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处理基本法问题上的智慧和胸怀,这也是外界所期盼的。
第四,借此机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相关机制和程序作进一步地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衔接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互有差异的法律体制,展现出人大释法制度有足够灵活性来兼容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并且释法制度本身也将不断的向前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制度设计上的创举。但是必须承认,这项制度还处在摸索阶段,仍然不够成熟。从全球范围来看,由立法机关接受司法机关的提请而进行法律解释,是比较少见的。这也是为什么基本法第158条会引起相当多的争议。我们不能仅仅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法律解释,我们更需要制度上的细节和程序上的完善来加强人大释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释法制度越是常态化、越是具备法律属性而非政治属性,则越能够得到香港各界的认同和海内外的理解。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本次释法过程中引入更多的法律要素,例如广泛征求内地及香港法律界人士和基本法研究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内地宪法学专家的意见。宪法学的理论在解决兼具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的重大问题上具有其他学科不能比拟的优势,能够真正做到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这才是目前处理基本法问题乃至香港问题的正确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