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谨慎、深入地研究本次释法的核心法律问题,尽量减少对香港现有法律制度的骤然改变和对特区司法程序的干预,向外界展示“一国两制”强大的生命力和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在基本法框架内保持高度自治的信心。
刚果金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国家豁免”政策究竟属于“外交事务”还是属于“法律问题”。如果是外交事务,则根据基本法的明确规定,属于中央政府的权限范围,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应当对此予以尊重和遵循;如果是法律问题,那么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和香港原有法律传统,应当由法院独立地进行审理和判决。有关各方对国家豁免的立场存在分歧是一国两制实践的必然产物,这是正常的。在香港原有的普通法传统中,国家豁免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本案少数派法官(包括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和非常任法官马天敏)之所以认为法院有权审理和决定国家豁免事宜,正是因为其认定一国两制方针延续了香港的普通法传统,而香港法院自然而然就保留了处理国家豁免问题的权力。但是,我国一贯主张国家豁免是关系到主权国家间关系的外交问题,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提交的法律意见也表明:随着香港回国祖国,其原有法律制度亦应当作出必要的修改以符合一国两制的要求。所以,本案归根结底是如何理解、运用和发展“一国两制”的问题。在本次人大释法当中,究竟是更多地强调“一国”的一面,还是更多地强调“两制”的一面,将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基本法的颁布是为了实施一国两制方针,是为了最大可能地延续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当然,回归意味着原有法律体系中必然有一部分需要作出变更和调整,这也是基本法所明确规定的。就当前国家豁免规则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来看,“有限豁免”理论(若根据有限豁免原则,则本案中刚果金几乎肯定会败诉)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并且普通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在这方面的区别也越来越可以忽略。在本案之前、乃至香港回归之前,香港本地法院已经采用有限豁免规则处理相关法律争议。有限豁免已经被认为是普通法规则的一部分。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可能导致对香港原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变更,因此很可能会引发外界对于香港是否能继续保持自由和法治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地位的质疑。从一国两制的一国原则而言,在大陆和香港实施统一的外交政策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将一直由香港法院解决的国家豁免问题改由中央政府外交部门解决,确实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应当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