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原文注释)是否:
a)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
b)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项不同的规则;
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
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原文注释)的有关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尽管这几个问题在文字上都很直接明了,但是对它们的回答却有可能对香港现有法律作出重要变更。尽管香港法律的变更是“一国两制”所预见到的,但是过多的变更是不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和法治的。因此,本次释法需要慎之又慎。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权衡:
第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回应终审法院的释法请求,用好用足解释权,向外界传递出中央政府尊重基本法、尊重法治并努力维护香港特区司法独立的决心。
基本法的权威来自于不断地被各方面——包括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遵守和准确适用。本次终审法院提请释法是开创性地第一次遵循基本法所规定的解释程序和权限而作出的,体现了香港特区司法机关对基本法的尊重和正确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以积极的和专业性的方式回应这次释法请求,与终审法院形成良好的法律互动,从而鼓励终审法院继续保持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正确理解和运用,为今后的基本法解释奠定权威性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