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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违法原则的早期特征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3.刚性与严厉性。本身违法原则的第三个形式特征是刚性与严厉性特征。一旦法院依据《谢尔曼法》之规定认为某一市场行为构成本身违法,则该行为无需考虑是否具有合理性,就将会遭受严厉的处罚,甚至包括刑事制裁。同时,由于对本身违法原则的合理性缺少相应考察标准,而使该原则的早期适用显得缺乏柔性与人性化。而且,《谢尔曼法》其条文措辞十分模糊,一方面让美国法院接受成文法,另一方面法官又不得不造法,使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更为僵化,刚性越发凸显。


  

  (二)实质特征


  

  1.强烈的政治性。从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内涵、萌芽的时代背景、及其早期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本身违法原则在其早期适用的进程中所维护的、唯一的、终极的价值目标乃是民主自由,它所要保护的是一种民主体制在美国的稳定及其发展,强烈的政治目的性成为了该原则的重大实质特征。正如当时提议制定《谢尔曼法》的JohrSherman参议员在向国会提出该法案时说过的,“既然我们不能赞同作为政治权力的国王存在,我们就不能赞同一个控制生产、运输和经销各种生活必需品的国王存在:既然我们不能屈从一个皇帝,我们也就不能从属一个阻碍竞争和固定价格的皇帝”。[3]当时负责起草该法的两位参议员明确说明,资本集中到巨大的联合之中,导致了“条件、财富和机会的不平等”、“已成为共和制度本身的威胁”。[4]本身违法原则作为《谢尔曼法》早期发展阶段中的唯一的规制原则,其必然要受到当时强烈的政治诉求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在本身违法原则的早期适用阶段,该原则实质上带有很强的政治性。


  

  2.经济上的低效益性。民主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是低效率的,极端的民主还可能会导致无效率,这一观点早已在实行民主(包括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的国家或地区得到了印证,如美国、中国台湾地区的民主制度以及法国在巴黎革命时期曾经出现的极端民主制。正是本身违法原则萌芽时所带有的强烈的政治使命,决定了在其实施之早期,主要考虑的是其所承载的维护民主政治的那一厚重的历史任务能否良好完成,从而忽略了对社会整体生产力进步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这一角度而言,本身违法原则的早期发展还具有经济上的低效率特征。这一特征可以从对该法的中后期发展的立法与司法之补救措施中得到印证,事实上后来一系列补救措施,如合理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以及20世纪末期的国家保护主义原则等,更多地是从既维护民主体制又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生产力发展之角度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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