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移转与保险合同的效力
赵亚军;白恒晶
【摘要】保险利益是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没有保险利益也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保险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第三人时,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移转;保险合同的效力
【全文】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移转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第三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要件。引起保险利益转移的情况可分为继承、破产及转让。在保险利益转移情况之下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只有第34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可见,我国法律仅规定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关系,对于保险利益因继承、破产而变动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并未明确。本文针对我国法律对于保险利益转移与保险合同效力之间关系规定不完善之处进行评析。
一、继承与保险合同的效力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此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
法国《保险法典》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合同应当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下去。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契约除另有订立外,仍为继承人……之利益而存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典》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移转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仍为继承人利益而存在。可见上述国家(地区)的法律对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均持肯定态度。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可以按照对被保险人的规定处理,但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死亡时的保险合同效力问题许多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学者梁宇贤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契约在解释上仍为要保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1]笔者赞同这种观点,投保人死亡,其保险利益由继承人继承,同时继承保险合同。虽然,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状况下,投保人并不具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但是,这并不能否定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的继承人具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