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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目的与实施机制

论反垄断法目的与实施机制


何治中


【摘要】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的首要问题,实施机制则关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前者是反垄断法的出发点,后者是反垄断法的归宿。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但公益与公共执行,私益与私人执行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交叉互动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反垄断法;目的;公共执行;私人执行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在起草过程中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争论渐渐平息。《反垄断法》1条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具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的公益目的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私益目的。但如何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建立何种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能确保反垄断法目的得以实现?这实际上是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问题。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保障。


  

  一、反垄断法目的的二元性


  

  任何法律部门[1]都将保护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或言之,将追逐和实现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这就是法律部门立法的目的。博克法官认为,只有在对法律的出发点是什么,即何为反垄断法的目的这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之后,反垄断法才会变得合理。[2]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莫不是在开篇就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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