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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承诺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亦可能由于信赖保护而造成自我限缩,即由于行政机关先前的作为而使人民产生一定的信赖,从而基于信赖保护的特点,行政机关仅有为特定性为的可能。[19]需指出的是,相对于平等原则对于空间上同样事务不同对象的相同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着眼于一个时间上概念。即由于行政机关的自身行为,而使得相对人对于其承诺的履行存在预期,当行政承诺不履行时,仍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4、回轴:裁量收缩的解除


  

  如上所述,绝大部分的行政承诺由于裁量权的存在而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而如果当符合上述某些特定因素时,裁量缩减则会作为一种例外状态而呈现。但是在下文所列的情形下,即使存在上述所探讨的裁量缩减因素,由于其场合的特殊性,这种例外状态仍会被隔断。也就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脱离不作为的法律渊源,依然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1)事实不能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承诺后,由于遭遇不可避免的情势变更,而使得原本作出的承诺在事实上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那么即使涉及到当事人的法益,行政机关不履行承诺的行为也无法成为不作为的法律渊源。


  

  (2)违反比例原则


  

  源于德国的比例原则被称为行政法领域的帝王原则。现代行政法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将国家权力的行使保持在适度、必要的限度之内,特别是在法律不得不给执法者留有相当的自由空间之时,如何才能保证裁量是适度的,不会为目的而不择手段,不会采取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行为。在大陆法中,这项任务是通过对手段与目的之间关系的衡量,甚至是对两者各自所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的权衡来实现的,也就是借助比例原则进行有效的控制。[20]


  

  在行政承诺领域,同样由于情势变更,虽然该承诺尚未达到事实不能的程度,但是如果履行该承诺所消耗的社会成本要大于产生的社会成本时,行政机关依旧可以选择不履行,也无需承担责任。


  

  (3)政治性承诺


  

  对于该类行政承诺,由于涉及到法律永远的边界——政治问题,自然已经超越了法律可以追求其责任的领域。例如各地政府在年初多会承诺本年度惠民的几件大事[21],此类承诺具有政治性承诺的笼统性和宣誓性,无法成为法律责任的来源。


  

  (三)适法行政承诺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1、适法行政承诺的法律效果


  

  在适法行政承诺的范畴内,只有当由于情势变更而使得原有行政承诺的履行成为事实不能、或者违反比例原则时,才应由行政机关予以撤回。[22]其余的适法行政承诺则仍然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管理社会生活的作用。


  

  2、适法行政承诺不履行的法律救济


  

  适法行政承诺中,若符合裁量缩减的因素,则当行政承诺不履行时,该行政承诺的不履行可以成为不作为的法律渊源,并可以通过违法确认诉讼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反之,大部分的行政承诺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使得其是否作为和怎样作为被归于裁量的范畴,而其不履行承诺的行为也就无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国家赔偿领域,通说意义上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要件包括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23]因此,如果被确认违法的不履行行政承诺的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并与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相对人自然可以通过相关规定要求赔偿。[24]当然,在对于行政承诺不履行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一般要求具有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即对于因果关系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25]


  

  三、 违法行政承诺


  

  (一)概念


  

  违法行政承诺是指已经发生效力但是存在瑕疵的行政承诺。与适法行政承诺相比,违法行政承诺是前者的一种非正常的衍生状态,即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该行政虽然有效但是却由于违法而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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