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承诺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例如南通市劳动局实施的“191要就业”就业服务承诺,文件规定凡领取《就业登记表》的失业职工和已领取《下岗证》的下岗职工,本人迫切要求就业,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的,在15日内为其提供就业岗位。[13]这一事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承诺已经明确指向一定范围内的特定相对人,就无法以反射利益为挡箭牌逃脱其作为义务。


  

  (2)行政承诺所涉相对人符合保护规范理论


  

  虽然没有行政承诺明确对相对人的法益作出直接规定,但是相对人如果符合保护规范理论的要件,那么也足以导致行政裁量权的收缩。


  

  保护规范理论源于德国,并在我国台湾地区得以传承。台湾地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704号判例曾援引保护规范理论,后经大法官于释字第469号解释提出修正意见。该意见指出:“法律规定之内容非仅属授予国家机关推行公共事务之权限,而其目的系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等法益,且法律对主管机关应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事项规定明确,该主管机关公务员依此规定对可得特定之人所负作为义务已无不作为之裁量余地,犹因故意或过失怠于执行职务,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被害人得依国家赔偿法二条第二项后段,向国家请求损害赔偿。”[14]也即,保护规范理论,将行政赔偿范围扩张到符合一定条件下,讲既指向公共利益同时也指向个人利益的法律条文纳入行政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5]


  

  至于何种行政承诺能够达到保护规范理论所规定的要件,从而能够成为不作为的法律渊源?一般认为,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时,该行政承诺就应当被履行。也即,要件一,存在满足存在保护规范的行政承诺——也就是说该行政承诺指向公共利益同时也指向个人利益;要件二,相对人所涉法益的重大性——一般指生命、身体和重大财产;要件三,受危害法益的严重性——德国行政法上以“特别严重的危险状态”作为判别标准。[16]


  

  3、支轴:行政的自我约束


  

  以上有关对行政裁量缩减的描述,主要基于人民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并着眼于各项裁量规范的授权目的与意义。而另一项被学者所公认的行政裁量缩减情形,则是行政的自我拘束,即将视野主要集中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本身。行政机关的行为本身,又主要分述为平等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两个面向。


  

  (1)平等原则


  

  简言之,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基于其行政承诺,对相同的情形采取同样的对待。基于行政机关先行行为,特别是已经存在的行政惯例,尽管并没有法律上的履行义务,但是也应该根据平等原则而进行自我约束。


  

  典型的例子是本文开头事例三的警察事件。公安局虽然作出了“有困难找警察”的行政承诺,但是由于其本身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履行义务,即使不履行也不会成为不作为的法律渊源。也就是说,在本文的例子中,如果A钥匙丢了要求警察开锁,警察完全可以拒绝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17]但是如果警察在对待B、C、D等等同样的开锁要求时都予以履行其承诺,只有涉及到A时予以拒绝,则该拒绝行为就已经违反了平等原则,可以成为不作为的法律渊源而对此追求其法律责任。


  

  (2)信赖保护原则


  

  这里的信赖利益是指,由于政府以往一贯所采的政策、法制或措施,使人民对其作为产生信赖观念,认为不致轻易改弦更张,遂就有关自身权益之法律关系事项,依据此种信赖观念的判断加以处理时,则嗣后政府若无正当理由, 即不应对有关事项采取与人民所信赖观念相抵触之措施,使人民既得权益有所保障,并避免行政机关对现行行政命令的轻率变更,致使其威信受到损害。[1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